遗嘱经公证即在法律上产生优先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立有数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当事人曾经立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又立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非经公证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应当是自愿的,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自愿、不真实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无法实现,如果遗嘱的内容、或者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将无效或者无法实现,而且可能引发民事纠纷。
在公证实务中,常常会碰到重病在身、卧床不起的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去医院或去家里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情况。有些当事人由于年事已高而记忆模糊、思维混乱,完全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予受理。
《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遗嘱人应当提交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立遗嘱是一件严肃的行为,不能口说无凭,应把需要处理的财产具体化,如房屋就要提供产权证、国土证,存款就要提供存单证明,但也有些当事人在特殊的情况下无法拿到相关财产的证明,比如人在外地或者相关证明在配偶处保管而又不想让配偶知道等。
遗嘱公证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遗嘱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由遗嘱人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等材料,由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生前写遗书有没有好处或坏处?
想过提前立遗嘱,提前写遗书,是对自己离开后的一种安排,应该说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吧。
非常希望整个社会都全面正确、合理、科学地开展生命教育、生死观念宣传,在学校里也开展生命教育相关的课程,以死观生,向死而生,是为了让人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死亡观,更加敬畏生命,更加珍惜生命,不再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也不轻易伤害别人的生命。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有两件事一直都被长辈们视为忌讳话题,那就是性和死亡,所以在这两个方面受到的教育,非常非常的少。所有人都不过是普通人罢了,都有生老病死、喜怒哀乐、贪嗔痴念,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只要是普通人,就逃不掉,所以没什么好忌讳的。
1. 好处就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安排身后事,安排自己拥有的财物如何分配,让它们各有所安,安排自己的情况,有些感情、心事也可以通过遗书表达;
2. 坏处往往也和不妥当的处理方式有关。比如,提前公开了遗书,在未离开时,继承人也许就因为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有一些道德风险。
还有,如果遗书中涉及财产分配,那可能会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不符合法律规范容易造成遗嘱无效。不知道您是怀着怎么样心情来提这个问题,但一定是艰难的决定。希望您可以享受生命的每一天,在有生之时还是要珍惜生命。留给后人的,也许最重要的不是财富,而是那些与你共处的时光。有些话,也许难开口,但会比一纸书信更有穿透力。即使生活不如意,也望再坚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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