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二、申请条件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二)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的,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2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30%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多子女家庭具有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格25%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能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灵活就业缴存人自行书面承诺,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四)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六)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七)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四川缴存职工除外;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备齐要件材料;
2、由开发单位代为提出申请;
3、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4、审核通过的签订借款合同;
5、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手续(所需时间以登记机关公布为准);
6、抵押手续办妥,资料交回贷款受理网点进行放款审核;
7、放款时限:5个工作日;
8、银行发放贷款;
9、领取借据。
五、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遇贷款资金轮候,放款时间顺延,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队发放)。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审核和放款时限按承办银行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偿还,利随本清。
(二)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将当期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通过承办银行、分中心、微信小程序、手机APP、个人网厅、渝快办等渠道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清偿完毕,借款人应联系承办银行网点办理解押手续。
七、注意事项
(一)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承办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积金贷款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应带齐资料原件,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公积金贷款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
(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需留意短信提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签约、还款等事宜。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本办理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