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一规定是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又重新找到了工作。也就是说,只要失业者又有了工作,不论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都要被中断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者应征服兵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一旦应征服兵役,就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原因在于,服役后,他已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

(3)失业者移居境外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不论其是否在国外就业,因其已超出我国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范围,因此,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什么情况

按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保险待遇的话,主要是由符合了下列情形之一:

1、重新就业:当职工重新就业开始缴纳五险后,就证明以不符合失业情形,需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2、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入伍后就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也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的:如果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的话,其具体情况经办机构难以掌握,难易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在失业期间是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是不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继续领取;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也就是说没有就业意愿的人也不能继续领取。

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都已经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俗理解来看,如果失业人员是因为自己主动辞职的话,也无法领取;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