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原因:

1、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要准确,就不能被法律之外的因素所干扰,不能受非法因素干涉,不能依赖于外在的强制,不能人云亦云。

2、司法要独立地依靠法官个体的内心确信以及作为形成这种确信前提的理智、经验、知识和道德伦理水准对案件做出裁判。

3、没有司法独立,法治就名存实亡,没有独立,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