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新冠治疗方案最新版
一、对疾病名称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将疾病名称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主要考虑,疫情早期新冠病毒致病力较强,临床上大部分有肺炎表现。随着新冠病毒不断变异,奥密克戎毒株成为主要流行株后,病毒致病力减弱,感染人体主要表现为咳嗽、发热、咽痛等,仅有少部分感染者会进展为肺炎。因此,“新冠病毒感染”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疾病特征。
二、不再判定“疑似病例”
随着诊断手段的日益丰富和诊断效率的不断提高,目前新冠病毒感染已可通过核酸和抗原检测等实现及时、快速、准确诊断。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因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符合疾病特点但病原学检测较长时间不能明确的情况。因此,为进一步提高临床诊疗效率,更好实现快速收治,十版方案不再判定“疑似病例”。
三、增加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阳性作为诊断标准
抗原检测对于病毒载量较高的感染者具有较好的检测灵敏性。随着抗原检测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检测准确性的不断提高,新冠病毒感染者特别是传染性较强的感染者,能够通过抗原检测得到及时诊断。且考虑到多数感染者居家治疗,抗原检测操作简便,方便感染者进行快速自我检测。因此,十版诊疗方案在诊断标准中增加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阳性”。
四、进一步优化“临床分型”
从疾病临床表现来看,普通型一般代表了疾病最常见的典型表现。新冠病毒早期致病力较强,相当数量感染者出现典型的肺炎表现,因此,在临床分型上采用了“轻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的分类方式。
随着病毒不断变异,特别是奥密克戎毒株流行以来,病毒致病力逐渐减弱,疾病特点发生了明显变化,大多数感染者症状较轻,发生肺炎的比例大幅降低。为更好体现疾病特点,十版方案对临床分型进行了调整,主要根据感染者病情严重程度,分为“轻型、中型、重型、危重型”,更加符合临床实际。
五、不再要求病例“集中隔离收治”
随着乙类乙管措施的实施,新冠病毒感染者可根据病情救治需要选择居家治疗或到医疗机构就诊,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收治新冠病毒感染者。为此,十版方案因时因势调整收治策略,不再要求病例集中隔离收治。
六、进一步完善了治疗方法
一是将我国已经批准上市的抗新冠病毒治疗药物纳入新版诊疗方案,进一步丰富抗病毒治疗手段。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重型、危重型病例诊断标准和预警指标,对新冠病毒感染重症病例进行科学准确判定,同时将未全程接种疫苗的老年人加入重症高危人群,将生命体征监测特别是静息和活动后的指氧饱和度监测指标等加入重症早期预警指标。
三是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感染与基础疾病共治理念,强调要加强感染者基础疾病相关指标监测,并针对基础疾病给予相应治疗,更加有利于促进患者全面恢复健康。
四是进一步优化了儿童病例临床表现和救治相关内容,结合临床实际提出了儿童感染奥密克戎毒株的特点,完善了儿童重型病例早期预期预警指标,对儿童感染者可能出现的急性喉炎、神经系统并发症等特殊情况提供了治疗方案。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中医治疗相关内容。加强了对重型、危重型病例中医药救治指导,增加随症用药方法,更加贴合临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儿童病例中医药治疗方案,增加针灸治疗方法,结合部分患者恢复期咳嗽明显等情况,提供了相应的中医治疗措施。
七、调整“出院标准”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措施实行后,不再强化对感染者的隔离管理,而是可按乙类传染病予以诊断治疗。为此,十版方案不再对感染者出院时核酸检测结果提出要求,而是由临床医生根据患者新冠病毒感染、基础疾病或其他疾病诊疗及健康恢复状况等进行综合研判。
当患者病情明显好转,生命体征平稳,体温正常超过24小时,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改善,可以转为口服药物治疗,没有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并发症等情况时,可考虑出院。
八、调整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
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所有医疗机构都有接诊新冠病毒感染病例的可能,我们在十版诊疗方案中对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使感染防控措施更加科学精准,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一是进一步落实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做好患者分流。
同时,指导就诊患者和陪同人员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提供手卫生、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指导。二是加强诊室、病房、办公室和值班室等区域清洁消毒和通风。三是根据暴露风险落实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四是规范处理医疗废物,落实患者转出或离院后的终末消毒。
新冠报销政策
法律分析:
医保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实行政策为准。
1、 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医疗保险报销的前提是需要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另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10万元以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65%,不会设置起付标准。在二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的55%;在三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到50%,另外还设置了500元的起付标准。
2、 学生或者儿童。居民医保报销的前提是需要符合报销范围,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18万元以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医院最高报销比例为65%,不会设置报销,起付标准。二级医院最高能报销60%;三级医院最高能报一下55%。
3、 其他年龄阶段的城乡居民。居民医保报销的前提是需要符合报销范围,产生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到60%,不会设置起付标准。二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到55%;三级医院最高只能报销到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江西省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今日(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
近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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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3〕1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 “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切实减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负担,现将进一步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冠病毒感染确诊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延续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我省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含临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保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电〔2020〕2号)和《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医保办字〔2020〕3号)“两个确保”费用保障政策执行。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事项另行通知。
二、实施新冠病毒感染参保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专项保障
协同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目录内(含临时增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全省统一启用“新冠门诊”医疗类别,通过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结算相关门急诊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不能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实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需求用药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四、做好 “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我省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支付政策执行。
五、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
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43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供应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1号),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切实强化农村和基层用药供应保障。包括跟进落实药械谈判价格、疫苗采购价格等。
六、持续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医保服务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要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要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要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持续做好其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
(一)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2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9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动态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核酸检测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32号)文件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支付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好参保群众就医看病时所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新住院患者陪护人员”等发生非看病就医核酸检测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八、保障措施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及时公布提供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同时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工作。
(二)医保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费用实行专项保障,不纳入年度基本医保统筹总额预算范围,从医保基金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结算。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三)以上临时性措施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 “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住院费用保障以入院时间为准),是否延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形势另行研究确定。临时性措施支付的医保基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冠感染门诊怎么报销
新冠感染门诊报销新政落地截至目前
全市已有3343人次
享受新冠感染门诊救治保障相关待遇
医保基金支出40万元
医保卡在扫描器上一刷,药费6元,显示报销元,个人支付元。1月2日,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居民吕女士因新冠病毒感染,前往社区门诊就诊,成为我市享受新冠感染门诊费用报销新政第一人。
原来,吕女士因新冠病毒感染,出现发低烧伴嗓子不舒服的症状,她前往鼓楼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医生给她开了一盒药。付款时,吕女士留意到,花费报销了70%,让她觉得很暖心。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
按照省医保局通知要求
新冠感染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目前,我市259家便民发热门诊已实现一站式结算。
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统筹结算范围,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70%。
对异地就诊、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跨年结转需暂停医保结算系统(停机)等不能即时结算的情形,参保患者可持相关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36种新冠治疗用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扎实做好新阶段新冠病毒感染救治医疗保障工作,着力保健康、防重症,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要求,市医保局第一时间召开工作部署会议,从政策宣传、培训、系统算法测试等方面同步推进,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全力做到“两及时、两确保”要求。截至目前,全市已有3343人次享受新冠感染门诊救治保障相关待遇,医保基金支出40万元。
如何报销?
哪些医疗机构可以报销?
怎么操作?
报销指南来了!
一、 保障对象
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 保障时间及待遇
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参保人员在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三、 纳入门诊救治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新冠感染门诊救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级别限制,全市范围内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 均全部临时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
阜阳市纳入新冠病毒感染门诊
救治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共217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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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报销结算办法
(一)本地报销结算
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感染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报销结算。 参保人员可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限参保居民)等医保凭证就医,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异地报销结算
对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不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凭门诊病历及相关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五、 全市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