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4月2日,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理增驾者在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基础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