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3、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
4、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是什么性质
问题一:消费者协会是干什么的?消费者协会的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讯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工商,技监,卫生,标准,计量,物价等部门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消费者协会有义务参与。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在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的问题,消费者协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有关事项,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尽快解决。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有关鉴定部门有义务尽快做出鉴定,并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评。
问题二: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消费者协会与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与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职能是:(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问题三:消费者协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问题四:消协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单位隶属于工商局的一个部门。
问题五:消费者协会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属于民间组织。
问题六:消费者协会的上级领导是那个部门消费者协会为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下设的机构,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各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问题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属什么性质机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法定的非 *** 组织,并将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吸纳为委员单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事业编制,组织关系挂靠当地工商局。
问题八:消费者协会属于国家单位吗?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 *** 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是由 *** 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 *** 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
关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的界定。从这一定义来看,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依法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都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是合法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二是,其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亦非企业单位。再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赋予的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来看,我们可以把消费者协会的特征概括为“六个法定”,即:(1)法定的名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协会”称谓,可以说名称已为基本法所确认和使用,当为名称法定;(2)法定的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的形式对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性质作了规定,这个性质就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因此可以说是性质法定;(3)法定的任务。如前所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两个方面的任务;(4)法定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并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履行“七项职能”,这即是职能法定;(5)法定的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这是对消费者协会行为的法定规范;(6)法定的生存和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作为法律语言就是“必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不仅从道义上支持他们开展活动,还应妥善解决消费者协会的编制和经费问题,使他们有一个好的工作条件,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于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由国家法律授权消费者协会职能是前所未有的。“七项职能”是与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两项任务相联系的。鉴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七项职能”划分为两个方面的职能,即“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把“七项职能”做个细分,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三、四、五、六共五项职能属于“服务职能”;第二、七两项职能属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标志意义: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
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