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5驾照的准驾车型是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实际是残疾人专用的小型、微型自动挡汽车,并限定是载客汽车。正如上面说到的,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指出,C5驾照是保障和支持残疾人的出行,但暂且不推行营运。不过重庆、沈阳等地区的人民政府为了支持残疾人自力更生,已经开放了残疾人营运。
2、目前市面上的自动挡汽车非常多,但是不属于残疾人专用的自动挡汽车,所以如果被交警查到是要处罚的。而且我国尚且还没有专门生产残疾人专用自动挡汽车的机构。不过可以将自动挡汽车开到指定机构进行改装,就可以让车辆成为合法的残疾人专用自动挡汽车。
3、虽然说C5驾照是残疾人专用驾照,但并非所有残疾人都可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残疾人的伤残情况有要求:允许右下肢残疾、双下肢残疾以及听力障碍、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驾驶汽车,其中右下肢残疾和双下肢残疾人可以申请C5驾照。
c5残疾人驾照可以开哪些车
C5驾照可以开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类驾驶证种类及准驾车型:
1、C1(小型汽车)
准驾车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其他准驾车型:C2、C3、C4
2、C2(小型自动挡汽车)
准驾车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3、C3(低速载货汽车)
准驾车辆:低速载货汽车。
其他准驾车型:C4。
4、C4(三轮汽车)
准驾车辆:三轮汽车。
5、C5(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准驾车辆: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 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 证。
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