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
2、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
3、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的历史问题;
4、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此类问题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法理学上法制体系与法的体系的联系与区别。区别: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组合而成的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的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联系:法制体系包容着法的体系而法的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法学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2016年4月27日晚上7点,由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主办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学术沙龙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
参加本次沙龙的嘉宾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舒国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桑本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博士参会。
召集此次学术沙龙的始因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在《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批评栏目刊文《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由此引出:中国法理学是真亡,还是假寐?中国法理学的死亡,是自杀,还是他杀?中国法理学的根基何在?中国法理学如何在超越中再生?一时间引起法学界瞩目热议。
本次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同时客串主持,七位嘉宾分别对“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作了十分钟的相关主题发言,随后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法理学研究构建法理学体系的起点和归宿是什么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建设法学体系需要总结和研究本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律实际生活对法学体系的需求,以及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由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因而其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由于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不断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予以调整,相应地也就出现了相应的法学分支学科对其进行研究。
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的专门的学科/学问,不仅要研究各个部门法,还要以不同的角度、不同方法进行综合的研究,为各个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相关条件。于是也就出现了诸如法理学、立法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等具有一般理论(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系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知识文库官方网站资料显示,法理学研究构建法理学体系的起点和归宿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对象是一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简述法理学的性质和地位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系如下: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
教学目的:
1、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深刻地了解法理,认识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要素、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
2、通过比较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理解法治作为文明的核心要素、社会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控制方式的意义。
拓展: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法律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试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首先,法理学的概念:是指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扩展资料 法理学里面的内容涉及: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理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专业的基本要求
1、要求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
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3、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4、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关的工作能力;
5、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重点研究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理念与价值,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前沿问题和比较法学等法学基本理论;
6、并掌握和运用法学方法,开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实践活动,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扩展资料
教学目的
1、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深刻地了解法理,认识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要素、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
2、通过比较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理解法治作为文明的核心要素、社会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控制方式的意义。
3、通过对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初步认识,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通过教学,培养同学真正成为法律人,从而真正拥有良好的专业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性、职业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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