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大规模追捕这种只可能出现在影视剧,或者中东那一票没了主权的国家里。要境外执法一般都是先期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进行渗透侦查制订计划,以及需要跟目标国多次沟通撕逼互相妥协,等最终行动时其实只是小部队完成最后一击而已,之前投入的辛苦与艰辛是外人看不到的。一般的情报机构里,情报分析、技术、总务、人事、财务、科研这些都是核心部门,行动部反而处于最底层也是这个原因。中情局的秘密行动部门用的一直是临时工,FBI海外行动也是少量特工加当地驻军等。中国当年抓糯康出动的其实是国安部门,只是国内很多时候国安、保密、公安三家是一套班子三块招牌而已。

如何评价这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执法?

首先态度方面是值得肯定的,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执法的态度是非常端正的,因为帆禅敬他们是执法人员他们具有主动性还有单方态慎的意志性,为国家的秩序井然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非常肯定的。但是也存在着弊端和不足,这些公职人员他们有些人是存在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性,会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暴力执法,不袭陵科学的执法从而导致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是应该改进的。

行政执法人员 年度考核评语怎么写

考核评语范本: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此扒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工作,团结同志,遵章守纪。
2、XXX同志注重学习,政治手扒圆理论水平较高,能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排,勤政廉政,较好地完成了局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其分管的**和***等工作呈现出不少新的亮点。
3、综合素质高,政治立场坚定,统筹能力强,能驾驭全局,切实履行了公共卫生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开拓创新精神强。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踏实工作,较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办事稳妥,生活朴实。为人谦虚、坦诚,胸怀宽广毕塌,谦洁正派,不计较个人得失。
4、政治坚定,思想稳定,能够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肯干,肯下功夫钻研业务,运用“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自律机制,开辟了新时期农村计生管理目标实现的新途径,效果明显,母婴安康保险走在全市前列。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对分管工作尽职尽责,能吃苦,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正确处理了工作和家庭关系。遵纪守法,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为人正直,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足:创新意识要进一步加强。

你对政法机或政法队伍的执法工好感觉不满意主要存在哪些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这也使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
一、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一)我国行政执法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低下
受资源有限性的限制,行政执法理应纳入收益成本核算范畴,中国的行政成本很高,国家行政学院杜刚建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运动式、应付式、封杀式等形式主义行政执法现象严重。但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已经将许多本应由社会管理的事务“还政于民”,《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此方面的坚强决心,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距离建成真正的“服务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标,政府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二)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违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
(三)行政执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体系内部仍旧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虽然我国出台了《立法法》,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以及部门、地方利益的差异,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被广泛使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经常会出现桐型激矛盾和冲突。两个执法部门就同一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行政决定屡见不鲜。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
我国目前行政执法单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是相应法律专业学校毕业,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是半路出家,对工作中需要具备的相应法律知识还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执法工作后,部分工作人员又没有系统、全面地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全、不够细,从而造成执法水平不够高。
二、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通过六十年来的不断努力,人民群众文化知识得到了丰富和加强。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从现在的执法工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之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局袜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领导认识不到位,对案件核审、评查工作重视不够;法制工作离开了领导的支持就根本无法开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部分办案机构负责人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虽口口声声说着依法行政的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认为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得再好,其他几项实质性的工作完不租蔽成,一切都是“水的”,因此,这项工作不过就是走走形式而已,属于“务虚”之列。殊不知,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好了,其实就是对他最大的负责。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承办的案件一旦产生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者诉讼失败,不但会败坏形象,还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到那时,岂不是成了“扁担没扎,两头打塌”。
3、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辛辛苦苦查进来。你法制人员不是这里有问题,就是那里出差错的“挑刺”,是在跟我过不去;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干部职工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而且持这样观念的人不在少数。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认识。

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人员,按照职业好轿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在职业活动中所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使自己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境界。
职业道德修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职业道德品质,二是职业道德境界。
职业道德品质,是一定职业道德规范在人们思想、行动中的体现,是在一系列职业道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稳定的特征和倾向。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品质,继承了中华民族历史上优良的职业道德品质,又具有现时代崭新的内容。它主要包括对社会职业及职业对象真挚热爱的情感和高度的责任心、义务感;对职业道德要求、道德理想和人生观、价值观的笃信等。
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来说,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既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职业道德品质的集中体现。
下面联系自己的工作实际,谈点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修养问题的初浅认识。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国家管理交通运输行业、维护交通运输经济秩序的公务活动。在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权益。严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正确处理这几者之间的关系,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是不能兼空袜橡顾的。否则,不是损公肥私,就是以权谋私。有的交通执法人员利用权力保护违法运输经营者,对不办理营运手续、不缴纳交通规费的车主,采取明管暗放的办法,收取车主的好处;也有个别的执法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做股份,参与管理相对人的经营活动斗旁,通过安排客运线路、班次,甚至默许故意报停后继续参加营运,使其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后收取好处或吃干股分红。这两种现象都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还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为私情私利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放弃原则处理公务。总之,徇私枉法、以情代法、以罚代管都是法所不容的,也都是有悖于职业道德的行为。
行政执法权威性和羁束力,主要是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但是,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能力水平等非权力因素也对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力产生影响。尤其是执法人员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对行政执法的效力乃至国家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权威,都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人们常说:“公生明,廉生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等等,都深刻地说明执法人员道德素质对执法机关的权威和执法效力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法国著名法学家马布里说过:“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所以,执法人员应当树立自我约束的道德意识和权力观念,自觉坚持以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的道德准则,法律才有权威,执法才有力度。
职业道德境界,是人们在职业道德修养中所形成的一定的觉悟水平。
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一定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理解和接受处于不同阶层和不同层次上,因而对自己职业行为的道德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也就处于不同的水平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一个人自觉地、忠实地履行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评价为职业道德境界高尚的人。一个执法人员,成为一个模范的执法者,需要经过一个艰苦磨炼的过程,特别是在职业道德修养中实现人格完善的目标,要一个层次一个层次地攀登,才能使自己逐步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怎样进行职业道德修养,是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的根本问题。人生观和价值观决定人的道德理想,道德理想体现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培养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品质,首先是人生价值取向定位。要树立崇高的人生目标和现实的价值观念,立志做一个道德高尚、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人,不负时代厚望。像雷锋、焦裕禄、孔繁森、方永刚以及我们交通系统的先进典型,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公而忘私,奋力拼搏,勇于奉献。这种人生价值观是我们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其道德价值是难以估量的。这也是我们每一个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修养的航标,指引自己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始终不渝地追求和攀登道德上的理想人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职业道德修养的目标,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讲近几年行政执法整体水平较从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执法单位的意见仍然很大,行政执法问题依然很多,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一、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员配置不到位,缺编少人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在西部边远地区和县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这与以人口定编制的体制有着直接关系,给一些人口少地域大的地区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人员素质不达标,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非常强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结构还不尽合理,专业水平整体偏低,加之受经费等因素制约,后续培训学习开展的也很不理想,难以起到弥补先天不足,提高专业水平的作用,形成了依法行政高念纤要求与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的极大反差,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二、行政执法侵扰民事领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这一类在乡镇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一些纯粹的民事纠纷,却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进行处和肢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领域,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因行政管理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和人身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关系中主体不互相隶属的平等性,是一种横向的关系。而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显然缺乏法律支撑,使得此类执法在行使伊始就存在先天不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选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下达罚没任务的问题。下达罚没任务历来被视为滥用行政处罚权的始作恿者,备受业内、外所诟病,国家已明令禁止各行政执法单位下达罚没指标、作为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标准,但收效甚微,下达罚没任务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唯一变化的是从地面转向地下而已。催生这一问题的根源:一是利益驱动,将罚没任务与人个福利待遇挂钩;二是与工资挂钩,特别是一些自收自支单位,执法人员工资完全依赖于罚没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给行政执法单位预算的办公经费已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日常执法需要。

四、徇私废法的问题。依法行政是唤高世对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但由于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因私废法、因情废法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在:裁量上的倚轻倚重,偏离违法情节和实际;处理决定上的优亲厚友,脱离事实和法律,更为严重的是“以罚代刑”,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对同一违法事实、相同或相近违法情节,处罚倚轻倚重,不能作到处罚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相适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直接危害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目前关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标准还定论,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实际作横向比较,立足于同一地区、同一案件或类似案件不同违法主体处罚裁量的轻重作以甄别,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故不作纵向比较。《行政法学》将行政行裁量权划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随着现代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自由裁量权”侵权的问题将更加突出,限制和矫正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问题已在法学界达成共识。

六、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职能交叉,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也因为互相推诿,形成“执法真空”;二是授权执法、委托执法界定不清,管理混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独立行政职权,委托组织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委托权且只委托不监管,受委托组织滥用行政权,错务地将自己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三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了法律规定由政府行使的土地等纠纷处理权、土地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件发放和确认权,造成越权。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目前执行中还很不理想,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已基本完成,但作为执法责任制根本保障的责任追究制度却或迟迟不能出台,或流于形式,对执法中过错原因不作深入的剖析,对相关责任人不作责任追究,难以发挥惩前毖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目的。

八、行政执法日常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缺位。突出地表现在行政许可领域,“重许可轻管理”的问题比较普遍;二是目的不纯。行政执法既是管理行为也是服务行为,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定位在维护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上,但有些执法单位将日常监管作为演变成了收费、罚款行为,给相对人形成“管理就是收费”的错觉。三是缺乏长效机制。行政监管应重在“日常”上,但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却热衷以“运动”形式代替日常监管,造成日常监管的时紧时松、时有时无,影响了监管效果。

九、重执法轻释法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有些执法单位不计成本、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法律宣传活动,生搬硬套法条不厌其烦,而群众却听得云里雾里。其实执法的过程也是个宣传法律、解释法律的过程,是一个难得的向群众普法的机会,释法本是执法的应有之意,但实际执法中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对释法不作要求,轻意放过了成本小、效果好的普法机会,对相对人的异议不能作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使相对人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产生抵触情绪,影响了执法效果。

十、法律文书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无统一的法律文书要求,突出表现在乡镇一级,行政处理决定不是缺少当事人基本情况,就是没有事实分析认定,很不完备;二是援引法律不规范。有的还臆造法律法规,有的不考虑法律法规是否具有溯及力,用后生效的法律处理先前的事情,有的法律法规条、款、项、目不分,引用混乱,有的只适用法规名称而不适用具体条款。三是救济权告知不规范。有的告知时限不准确,有的告知救济渠道不齐全,有干脆不告知。四是送达不按规定执行,没有形成送达文书入卷。

海监 海警 海巡 渔政等船只是怎样执行任务的?

我国海上执法力量比较分散,分属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海关管理亩手备,国土资源部下属海洋局,执法船只叫做海监船,负责海洋环境管理、海洋国土管理等,现在我们国家薯蚂防止外国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主要依靠海监船只;交通部下属海事局,执法船只叫做海巡船,主要负责交通管理;公安部下属边防局,海警属于边防的一个分支单位,主要负责海上目标安全保卫和海上刑事治安案件管辖,主要为近海管理,配备武器;农业部下辖渔业局,渔政船只出要负责渔业船只的管理和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我国有几艘比较大的渔政船只主要去南海一些岛屿执行禁渔期任务和保护渔业资源的任务,主要还是去宣示主权;海关下设缉私局主要负责海上走私案件的办理,这五个部门在近海海警和渔政联系较为密切,因为海上渔事纠纷容易引发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在远海是海监和渔政相互配合保卫国土,但近几年海警发展很快,也逐渐在想远海深入,海警属于武警编制公安部领导,是唯一一只海上武装力量,海关缉私和海巡船职能性较强,在警告 驱逐 或者攻击方面作用较小,我国整合海上执法力量是大势所趋。你所看到的那些大型执法船只主要是用于领土内执法,如果配备武器会让外国人以迅毁为是军事舰艇,造成冲突战争,所以我们国家才不断的造大型执法船只来驱赶那些小国的小船,海上毕竟是船大为王,同样外国也不敢动用武器,因为咱们国家的海军不是好惹的。
写了半天,楼主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发短信给我。

我国军警可以强行外国大使馆领事馆执行任务吗?

不经许可,不能进入外国外交机构范围。因为按照国际法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维也纳外交领事公约》,大使馆和领事馆的范围已经是该国领土,由该国司法管辖。反之也一样,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场所也算是中国领土,驻在国的司法和其他执法力量也不能不经中国同意而擅自进入或者进行所谓执法。否则就可视为入侵。
但是外交人员公寓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是设在公寓内的使领馆或者是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居住的单位,那么也可以根据上述法律和条约而享有等同领土待正埋遇,不受饥晌侵犯。但是其范围不能扩展至整个外交人员公寓,而只能是其实际办公场所或者居住范围之内。
如果是在外交人员公寓内其他不具备外交机构资格的团体和个人的办公场所和居住地不能被视为受保护的不受侵犯烂清锋的外国领土。

FBI怎么在美国之外执行任务

从国际法上虚芹闷讲,美国公民和法人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美国都可以主张管辖权,一般国家都是这样。而FBI作为美国的联邦执法机首闷构,负责对外刑事司法合作,出现这种情况他们是要出面的,这种任务一般是与当地执法机构合作的。比如美驻肯尼亚大使馆爆炸案,调查就是由美国FBI和肯尼亚警方配合,美国的航空器、船舶在海外受到不法侵害,也是由FBI出面调查。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查是刑事司法调查,而CIA是情报机构,本身没有司法权,打个比方说,即使差弯CIA特工在海外抓住了本拉丹,也要移交给FBI或者NYPD(纽约警局——911事件的案发地警局),由他们进行执行讯问、取证等司法诉讼程序。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归纳总结,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对法人依普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目前,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列法人名称,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称。更有甚者,连法人的名称也使用简称,没有使用全称,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所列的被处罚人姓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处罚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现用名。二是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龄、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实体审查中又有着重要法律意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让人无法正确辨认。
二、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大
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认定上的随意性。如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事实调查不全面,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陈述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就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程序上的随意性。如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而是执法人员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给被处罚人开具法定的罚没票据。三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都属于这类情况。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上的随意性。如处罚决定送达后,没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销或者不再过问,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
我国法律日趋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诸多法律程序之间相互关联,逻辑性强,是有机的整体。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它们之间就有着紧密联系;《行政处罚法》与《民事诉讼法》有重要的联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继承法》也有着重要耐李关系。而实源亩嫌际上,许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日益精细、成熟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只查阅和研究与本职有关的法律法规,忽视了对公共法的学习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问题,不是两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断失误、妄下裁决。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屡战屡败,究其原因,除了人为因素外,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视野不开阔,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识有很大关系。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缓慢,也与此很有关系。
四、混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对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繁琐法律手续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时看是简易程序,但在处罚过程却适用了听证等程序。名为简易程序,实则为普通程序,抑或是“简、普混用”。
五、滥用行政罚没权和罚没收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雹手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单行法律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法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1千元,甚至高达1万元,开具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化肥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就开具了1万元的当场处罚收据。另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幼儿园的当场处罚收据载明处罚金额为2千元。二是对自然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50元,甚至高达3千元以上,并开具了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海某的当场处罚就是3千元,并开具了当场罚没收据。三是处罚决定明明是对法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台头却是自然人;相反,处罚决定明明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却是法人。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除交通不便地区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限期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但某些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处于交通便利地区,居然也收取被处罚人的现金,并且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有的虽然开具了票据,但开具的却是旧式收据,没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据。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对机动车辆违法违规处罚活动中表现得最多也最明显。
六、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诉讼权利,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中根本不告知被处罚人的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二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也不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毫无法律依据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期限为“20天”,“3个月”,诉讼期限为“60天”,“20天”等等。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机关自设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地方 *** 也拥有复议权。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 *** 有复议权,不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也有复议权。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行政诉讼权,而不告知复议权。或者只告知复议权,而不告知行政诉讼权。
七、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导致不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 *** 规章中,确实存在部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争着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有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跑错了部门,或者领导对申诉材料误批了处理机关,该部门不向领导解释清楚执法主体,硬要自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正确的受理部门,要么在受理后把材料转给其他部门却不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以及应当行政作为的而不作为,应当作出书面文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只用口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规避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影响了整个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乱作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高或过低处罚,以罚代法等。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平等竞争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承办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理,而是直接自行确定。另一种情况是超越职权,在法律规定之外行事。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或者尽管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但却极尽其所能进行调解,以赔代罚,有些甚至长期调而不解,其后果是相关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效力。
八、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正确实施实体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只注重案件的事实和结果,忽视了处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销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却不告知,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了着装、亮证、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等等存在问题以外,就连法律文书的送达这类对执法机关来说属于普通法律常识性问题,也存在诸多疏漏。例如将处罚决定书送给案外非亲属关系人员,由案外人转交给被处罚人,违反了法定的送达程序规定。
九、以行政执法替代民事处理问题
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如何正确区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没有足够认识,一味简单地认为只要老百姓来找的事都应该管,且都应由自己管,导致一些本应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民事法律问题也以行政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机关处理的这类民事法律事务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不得不依法受理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要么是复议机关、要么是原做出行政处理的机关不得不参加行政应诉活动,从而导致将本机关、上级复议机关把大量行政管理资源拖入复议、诉讼程序中,造成国家行政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例如:涉及道路通行权的纠纷问题、排除妨害问题,均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而没有必要一定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当然,要正确区分和判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还需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从目前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状态看,现有的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中,这类人才还比较短缺。
十、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构建广大群众信赖的法治 *** ,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就素质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跟不上社会的迅猛发展需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明显不足,缺少系统的培训,工作中往往很被动:处理行政案件时往往把不住关,抓不住关键,或者将案件搁置、拖延,致使问题无法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淡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与新时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对 *** 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目前大量的上访问题中,相当部分是由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工作失误、业务能力欠缺、甚至主观意识不良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应当引起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各级 *** 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强化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客观、准确、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件行政执法事项和行政管理事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真正减少和解决大量群众上访问题。
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 *** 的基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一部部行政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对加强 *** 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现状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还应看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实事求是地讲,这些问题也暴露了法制工作的薄弱点。

简述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目前我国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第一,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在形式上虽有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监督系统,而实际上除党和社会组织外,绝大多数监督形式是隶属有关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因而,要从全社会,从宏观上实施监督,特别是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难以进行,而各个监督系统和各个系统内的不同方面,缺乏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的横向联系机制。
第二,监督渠道不畅通。在法律和制度上虽然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的保障,人民群众所能了解到的情况很有限,即使群众有意见,由于渠道不畅,往往也得不到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三,监督标准不明确。从我国监督机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权责不明、尺度不定、关系复杂、互相推诿。在监督实践中,对监督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没有从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有的又规定多种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对象或对同一监督对象的同一行为实施监督,实际上有名无实,谁也不进行监督,相互推诿。不能落实。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很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很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和加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乃是目前健全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望采纳,谢谢

秘书的政治素养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知识要求:般情况企业要求秘书具备文或行政专业专历文书写作、档案管理、财务计等基本知识并定外语基础
技能要求:文字功底深厚具备较强沟通协调能力逻辑思维与析能力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自化设备授权范围内定预见能力判断能力
经验要求:具相关职位工作经验所行业企业状况所解
职业素养:能够各种类型司谐相处办事细致、处事谨慎具较高自我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并持久具备较强理承受力保密意识

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哪几个方面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
1.数据处理的集中性削减了传统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处理都是由会计软件在计算机中自动处理,任何会计人员甚至有的外部人员都可在计算机上浏览会计信息,甚至可以修改、破坏会计信息资料和系统数据,这就给数据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虽然每个操作员都设置了权限和口令,并且各自的口令都应保密,但是有的单位对操作员的权限管理比较松懈,一个操作员可以以不同的身份进入系统并进行不同的操作,使岗位责任制名存实亡。手工会计系统中,会计人员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由于岗位的不同和笔迹的不同,自然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而在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中,原来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部分的转变为人与计算机的联系,通过计算机使犯罪更加隐蔽,后果更严重。
2.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性差
财务资料是单位的绝对秘密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单位的发展和存亡。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所有的会计数据和程序文件都保存在计算机中,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也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系统的稳定和安全,一旦出现断电、病毒发作、错误操作、火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故,就会造成数据丢失,甚至系统瘫痪,而一旦数据丢失,后果不堪设想。
3.会计档案的管理没有落实到位
实行电算化后的会计档案除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外,还包括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和软件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和程序。目前大多单位对磁性存储介质的管理还不重视,认为会计档案主要是凭证、账表等直观的资料。

框架柱的震害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框架结构震害的严重部位多发生在框架节点和填充墙处。主要表面在
1、一般柱的震害重于梁;
2、柱顶的震害重于柱底;
3、角柱的震害重于内柱;
4、短柱的震害重于一般柱。

河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①地势西高东低。许多大河由西向东流(入海洋)或许多大河发源于西部。向东流(入海洋)
②河流在阶梯交界处,(落差大或地势起伏大,水流湍急)水能(水力资源)丰富
③位于三级阶梯处的河流,有航运、灌溉之利(或便利)

1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金融创新:是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这就是金融创新,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总括起来对于金融创新的理解无外乎有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与微观层面。
宏观层面的金融创新将金融创新与金融史上的重大历史变革等同起来,认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金融业的每项重大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创新。
中观层面的金融创新是指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中介功能的变化,它可以分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制度创新。
微观层面的金融创新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信用创新型,如用短期信用来实现中期信用。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的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或主要支撑理论

关于行政执法.
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芦敏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
一、伟大陪誉枝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
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
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虚世,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