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领域主要涉及:纳税主体资格的确认、税收客体的归属、征税客体的合法性、无效和可撤销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收规避防范等方面。

介绍:

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实质课税原则是什么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耐简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塌迟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对于某种情况不能团亩李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闷脊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课税法、实质课税主义、经济观察法,是指梲法上确立的应遵循依据纳税人经宫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蚂唤形式予以征税的准则。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各种避税行为而确立的。

税收法定原野烂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法的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实质课税原则最早在德国确立。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一 些商人利用战争的机会大发国难财。

这种行为在当时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被以民法为代表的法律认定为无效行为。然而税法被视为民法的附随法,某种行为民法上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其在税法上的效果,商人们的不法行为在民法上的无效性在被直接被认为在税法上也是无效的。

这不但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公,而且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里面实质课税原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冲突分析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税法和私法在对同一行为进行规制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适用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则集中体现在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上。如前所述,对广义的对实质课税原则运用的理解中包含的五项内容,几乎都涉及与私法效力的冲突。总体说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为的行为不具有税法效力的情形。代表情形为避税行为在税法上的效力问题。另一类是不具有私法效力的行为具有税法上效力的情形。比如无效法律行为、违法或违反善良风俗行为等满足课税要件的情形。这一类又可以总称为不合法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情形。正是与私法行为效力的冲突问题,在成为实质课税原则作用发挥的最大舞台的同时,也成为了其遭受反对的另一个原因。
避税行为
具有私法效力的行为在税法上的否定——以避税行为为例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对此概念的界定,迄今在各国的税法上尚无明文规定。不论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是各国的立法评判,均存在较大的分歧。一般认为,避税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认为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合理节税、税收筹划)和不正当避税。其中不正当避税即为狭义上的避税。国际财政文献局1988年出版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其作出了如下解释:“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搭差伏通常含有贬义。例如,该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点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营取巧,以达到避税的目的。”避税行为的特点在于纳税人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法律形式的形成可能性,在欠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而选择与经济交易的常规形式相异的法律形式,达成与通常交易形式同一的经济结果,同时因规避了对应于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的课税要件,以达到实现减轻或排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不合法行为的课税问题
由于税法对私法效力进行税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引发的冲突。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私法上认为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税法上却对其课税的情形。即对不合法行为的课税问题。严格说来,“不合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法律未予规定的行为两类。其中,违法知携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此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即为违法,例如偷盗、贪污、索贿等行为,这些行为一旦查实,其产生的全部经济后果应返还给国家、集体及相关受害者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合法的,但在行为发生中因目的、程序、方法等非法而导致该项具体经济行为违法,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办理工商执照登记即进行生产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可能要求全部返还,也可能允许当事人保留一部分[25]。而法律未予规定的行为是指此行为未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定性,即我们常说的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些行为产生的经济后果同样未在法律上予以规定。如前段时间引起较大反响的对“三陪小姐”收入的认定问题,以及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对择庆升校费进行征税的问题。

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和公平信赖原则的区别

随着客观经济的发展,不少纳税人借助丰富的交易形式使税收“跑、冒、漏、滴”现象层出不穷,严重侵蚀了税基。而税收法定主义难以也不可能对不断发展的交易形式做到一一列举。为保持税基、公平税负,实质课税原则在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解决税收规避、公平税负等税收难点问题的有效武器。但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存在一些弊端,也增强了执法风险。为此,应加强研究,从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完善提高,以保障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收工作的正确运指早用。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含义和在税法原则中的地位
实质课税原则,一般是指征税机关于征税之时,遇有形式、外观与经济实质不相符合情形时应透过该外观与形式,按其经济实质予以征收的原则、方法。
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任何国家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律制度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税法原则基础上。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公平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实质课税原则就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之所以提出这一原则,是因为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往往会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它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此观点在我国税法界已成为主流观点,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1教材认同了此观点,它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和运用实质课税原则。
从税法具体适用情况来看,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主要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和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有些学者也把实质课税原则定位为税法的适用原则之一,认为实质课税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目的是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观点,但是大部分观点均肯定了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中的原则地位,只是对其位阶的理解不同罢了,但对理论基础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
二、实质课税原则在征管实践中的效用
(一)维护了税法的公平。实质课税原则按照经济现象的本质确定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有效地防止了纳税人利用外在的交易形式来达到规避税费。如当前部分不法分子为利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无视工商部门关于雇工8人以上不得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大量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规申请减免税。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规定:“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这使得税务机关在审核减免乱蔽税过程中,对名为个体实为企业的纳税户有了新的控管手段,能有效地防止重点税源纳税户通过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来骗取减免税,维护了税法的公平。
(二)维护了税务执法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确定适用税收法规时,难免出现与其它法律法规相竞合的现象。税务执法行为是否有效?税务机关可否凌驾于其它部门之上?从法理上来讲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所谓法律保留,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项,应保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之,其它任何法的规范都无权规定,行政权非有法律依据不得为之。故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保留给法律去规定原则。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其中就包括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应该讲,税法实质课税原则在法律的层面上却肯定了税务机关特定情形下执法的有效性,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特定的职权。还是以上述下岗失业人员哗逗州再就业优惠政策为例,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的特定职权,除了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任务国家机关都无权否认其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按常规做法税务机关如认为工商登记有误,应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处理,等工商机关处理后再进行相关税务处理。这样不但税务行政效率受到影响,而且对工商等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税务机关是平行单位,也无特别有效的监督机制。税务机关无意表明工商登记在一般领域有效无效,但税务机关能按照自行取得的证据在税收特定领域事实上对原有登记作出否定,即查明实质不符合形式时做出不予减免税申请的决定,从而维护税法的公平,这正是实质课税原则运用的结果,维护了税务执法的有效性
(三)阻止规避税收行为。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很显然,按我国现行法律,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只有更名之后才完成了法律程序,但有些纳税人为规避税费或是推迟纳税抑或其他客观原因,就有可能不办或迟办更名手续。如果税法一味依附于法律形式税务机关就会很被动,坐等税收规避及流失。此文件规定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很好地阻止了规避税收行为。
(四)促进了组织收入。实质课税原则解决了税法公平和税务执法的效力问题,客观上也促进了组织收入。当前,基层征收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大量的存在于“三资企业”)的纳税调整,是保证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诸如此类的条款在我国实体税法中也有涉及,在特定情况下正确适用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无疑有效促进了税收组织收入,这也是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根本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五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利用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防止不适当的进行减免税,促进正常的税收组织收入。
三、实质课税原则在征管实践中的问题
(一)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前者侧重追求实质正义,后者侧重追求形式正义;税收法律主义强调税法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实质课税原则需要税法的灵活性和弹性;再有,税收法定主义强调限制征税主体的权利,偏重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而实质课税原则重在防止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偏重于赋权与征税机关等等。实质课税原则如果漫无节制的适用,则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将名存实亡,任何课税均有可能依据实质的课税原则加以正当化……因此,如何划定实质课税原则的界限,实在是实务界与学术界值得共同努力的目标。
(二)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相矛盾。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纳税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实质课税原则恰恰相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否认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如当前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常为关联方关系,两者为转移利润等目的,故意虚增或降低建筑成本,而税务机关为防止税款流失,大都规定某区域内最低单位建筑成本,强制要求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申报,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总体来说,这样核定是合理的,但是针对具体户也有可能事实上存在偏差甚至大的偏差。
(三)对税务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质课税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查明经济实质来否定原有的形式、外观。对税务取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当前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差异的,合伙企业要再分为各合伙人的所得再征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实际上是个人投资,但就是为了降低税负,就借几个人的身份证注册及虚假合伙协议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查实形式是合伙实质是独资企业,是可以按照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偷税处理的。但是这对税务取证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税务取证大多数是基层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但由于现行税务检查手段并不充分,税务人员法律素质不够,违法取证、违反程序取证,造成证据无效或效力不足等现象时有发生,很难适应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严格要求。
(四)容易导致税务人员权力的滥用和缺失。实质课税原则是国家赋予税务人员特有的权力,也是容易导致税务人员权力的滥用和缺失。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实质课税原则往往会加重纳税人的税负,纳税人对税务人员执法监督热情不高,由于经济现象的外表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社会公众也难以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二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由于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要有大量的证据,势必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较强的调查能力、取证能力、防腐抗变能力,现行基层税务机关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普遍较低,难以保障实质课税原则的有效实施。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在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时,由于没有现成的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在去伪存真过程中,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常不统一。如在确定关联方定价问题时,以可比非受控价格还是再销售价格抑或成本加成法,即使选定了其中的一种方法,由于各方掌握的资料不一,侧重点不一,税务机关各个职能部门测算的也不相同,意见也很难统一。三是内部执法监督难以到位。当前税务执法监督基本上是定期进行,时间短、要求高、范围广、人员少,难以对复杂的个别经济现象做系统深入的检查,这也是导致税务人员权力的滥用或缺失的原因之一。
四、税务机关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思考
实质课税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实现税收公平,维护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地位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它也增大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
在当前基层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尚不健全,税务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下,经济交易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建议要特别谨慎地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来自行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税务人员要增强自身素质,提高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技巧,促进税款入库又能降低执法的风险,发挥实质课税原则应有的指导作用。
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税收工作也不例外,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税务人员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才能提高抵制腐败行为的自觉性,才能公正执法、廉洁奉公。实质课税原则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只有在税务执法人员筑起了牢固的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真正公正执法,也才能保护自己。
二是要增强业务素质。不仅要掌握各种税收政策等实体法,更要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程》、《福建省税务证据暂行办法》等程序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政策轻法规的不良倾向。
三是加强调查取证工作。税务人员要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利用合法可行的各种手段,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只有证据充分或适当,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才有说服力。建议完善立法时,可适当增加税务稽查权利。当前,可充分运用税务公安试点的作用,或探讨税务和公安联合办案的模式,在涉及实质课税原则的偷税大案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取得突破。
四是建议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当前,税务机关的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在征管实践中的集中表现是制定对纳税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规范性文件级别低,如无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支撑,执法风险高,也很难让纳税人信服。为此建议涉及实体征免的应由法律形式规定,当前情况下最好要用国务院条例的形式来规定,增加税法执法的保障力度。只有具备核定征收情形,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法及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的框架内,才方便制订一些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可执行性规范性文件。
这样,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才能得到有效平衡,实质课税原则也才有正确发挥的空间,并在税收管征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分别有哪些

基键盯游本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合作则扒信赖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
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稿销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嫌告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芹败明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枯闹,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税法原则包括什么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实质国际是指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制定的指导税法活动的准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分类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档漏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行敏烂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负税相同;负担能力不等,负税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有效分配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负税,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适用原则分类
1.包括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税法实施后,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指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的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的较低级别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拿野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