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户齐民》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提供稳定的兵源,编户齐民是历代中原王朝政府实行的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汉初的赋税制度,对农民的剥削较轻,但随着汉王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侈腐化,国家、地主和官吏对农民的剥削也日益加重,汉末,终于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集权制度的本质就是剥削压迫农民的制度。

如何评价杜正胜的《编户齐民》

作者先向读者解释了本章的核心,也即是本书的标题——“编户齐民”的含义。“故政府按户登录人口,谓之‘编户’。理论上,凡编户之民皆脱离封建时代各级贵族特权的束缚或压迫,是国君统治下的平等人民,故曰‘齐民’” ,以及本章的目的“说明户籍如何编录,众民身份如何齐等”。

谁能给我详细的介绍一下古代的官爵职位?

古代职官中的爵、职、散、勋

绪论

官员的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理解古代职官制度以至古代政治史的线索。本文通过分述爵号、职事官、散官、勋官的等级制在历代的演变(因其在历代作用大小而各有侧重),希望使读者对古代职官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有所了解。

元代翰林学士王磐尝曰:“历代制度,有官品(按此实指散阶),有爵号,有职位,官、爵所以示荣宠,职位所以委事权。臣下有功有劳,随其大小,酬以官爵;有才有能,随其所堪,处以职位。”1在传统官僚等级架构中,“爵以定崇卑”,古老的爵号增添了官僚身份的贵族色彩;职事是帝国军政的最基本单位,王朝对“有才有能”者,应“随其所堪,处以职位”;对才能欠优但“有功有劳”者,则升迁其散官(即王磐所谓“官品”)而已,如此才能与功劳各得其宜;“勋以叙功”,勋主要用于奖励军功:爵、职、散、勋等不同序列各有作用,相辅相成。2不过,王磐乃约而言之,至于具体历史时期的情况,需要分别探讨。

一、爵号

“爵”本酒器,西嶋定生认为古代乡饮酒礼的齿位构成了最初的爵序。周代的爵分为用于区别列国国君尊卑的“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和作为贵族官员等级的“内爵”(公、卿、大夫、士)两个序列。至于府、史、胥、徒等为官府承担具体行政、差役的吏阶层,则无爵号而居内爵之下。《周礼·春官》的九命把五等爵和内爵两个序列同时纳入而差次之。在《左传》中,命数与官爵是大体相应的。杜正胜指出:“职事、官位、食禄与爵等的具体联系在于策命。”贵族时代的惯例是以爵领官,官职以爵位为本,爵位则以采邑、田禄为本。卿、大夫、士等爵称既是官员等级,又是从属于贵族身份的品级。爵还意味着众多特权。3

时至战国,大夫、士保留了一定的贵族性质,同时开始向官僚演化。在变法最为彻底的秦国,发展出了二十等爵制和较为成熟的禄秩。4完整的二十等爵制约在秦统一前后形成,其中许多爵称原是各种军中等级之名,后来才逐渐演变为爵。新产生的另外一系列军职名称,使军职与军功爵有一分为二之势,但两者又有一定的对应关系。5《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乃得入兵、官之吏。”意谓士兵若获得爵位,便拥有任职或候选官吏的资格。《汉书》曰:“(二十等爵)皆秦制,以赏功劳。”二十等爵制令宗法贵族身份不再构成受爵资格,而使有功者显荣,无异于一场革命。秦人重爵胜于重官,其爵赏优厚,赐邑、赐税往往胜过官职。

不过战国时代官僚政治的突飞猛进就已孕育了阎步克先生所谓爵禄退缩和吏禄扩张的契机,与此相应的是“文法吏”阶层的兴起和“士吏分途”的动态过程。6《荀子·荣辱》中,“取田邑”的“士大夫”,与“取禄秩”的“官人百吏”,身份高下的区别显然。7至秦统一,则已是“狱吏得亲幸”、“秦以任刀笔之吏,吏争以亟疾苛察相高”的局面,对文法吏的管理也通过禄秩形成了严密制度。8同时,吏禄出现六百石至千石之秩,约与中大夫同级而仅位卿之下。随着郡的设置和郡守(“长吏”)的任命,吏阶层进而向二千石层次扩展。

楚汉相争之际,刘邦为激励将士,“饶人以爵邑”;当天下初定,高帝五年(202年)又颁诏广泛赐爵,培育起一个庞大的军功受益阶层。9然而汉初的赐爵,恰是官重爵轻的体现,且不久即导致爵的贬值。10吕后普赐民爵、吏爵,文景爵位因鬻售而愈轻滥,武帝又为开疆拓土置大量武功爵,至东汉,爵制遂名存实亡。11汉爵日益远离职事权责,作为行政等级的意义逐渐下降,让位于禄秩等级,许多特权也依据官秩而非爵位。12秦授爵以功,汉代官僚制却追求任官以“能”,是官爵分离和二十等爵消亡的根本原因。13在这一过程中,仅列侯和关内侯保持了较高地位,常用于奖励官员,也只发挥调节名位的辅助作用,不构成选官资格。14

下面节录《通典·职官一》“封爵”,以见汉唐历代封爵大略:

汉,国王、国侯、亭侯三等。王皆裂地,侯以户数为差,分人自此始。汉初论功封列侯者,凡百四十三人。食邑者除租,每户一岁更输钱二百。

后汉亦三等。皇子封王,其郡为国。其列侯,虽寇、邓元勋,不过四县。

魏,王、公、侯、伯、子、男,次县侯,次乡侯,次亭侯,次关内侯,凡九等。关内侯为虚封,自此始。

晋亦有王、公、侯、伯、子、男,又有开国郡公、县公、郡侯、县侯、伯、子、男及乡亭、关内等侯,凡十五等。王大国二万户,三军,兵五千;次国一万户,二军,兵三千;下国五千户,一军,兵千五百。其公之制如五千户国。侯如不满五千户国,并置一军,千人。其伯、子、男以下各有差,不置军。

宋皆因晋制,唯大小国皆三军。至孝建中,凡国官属不得称臣於其主,改称下官。

齐因之。

梁因前代。定制:诸王言曰令,境内称之曰殿下;公侯言曰教,境内称之曰第下。皆自称曰寡人。相已下表疏如臣而不称臣,文书下群官皆曰告。

陈有郡王、嗣王、藩王、开国郡公、开国县公、侯、伯、子、男、沐食侯、乡亭侯、开国中关外侯,凡十二等。

后魏有王、开国郡公、散公、侯、散侯、伯、散伯、子、散子、男、散男,凡十一等。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北齐有王、公、侯、伯、子、男六等。

后周有公、侯、伯、子、男五等。

隋有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凡九等。

大唐,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郡公、县公、开国侯、伯、子,凡九等。并无其土,加实封者,乃给租庸。自武德至天宝,实封者百余家;自至德至大历三年,实封者二百六十五家。15

自曹魏起,二十等爵制正式废止。魏晋以降,封爵与选官再度建立了对应关系。西晋初大封五等爵,父祖及本人拥有封爵者,主要由吏部直接铨叙起家,其次通过公府召辟,出身明显优于无爵者。16北魏实行袭爵者兼袭军号的制度,其时军号相当于位阶,故袭爵同时也获得了起家官品。17此余波及于唐代以封爵叙阶之制。18

唐承隋制,封爵九等。亲王只授皇子,承嫡者、太子之子封嗣王,其余爵位可赐给异姓。封爵可世袭,一般较原爵降一阶承袭,如袭郡王者封国公。唐代封爵者的“食邑”徒有其名,称为虚封,加“食实封”名号才能得到相应的封户租调。实封通常减半承袭。中唐以后封爵虽滥,实封还是严格控制的。

宋代爵名沿唐五代之制,但等级屡有变易。北宋前期十二等: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神宗朝减去嗣王、开国公、开国郡公,为九等;哲宗朝增嗣王,定为十等;南宋亦十等。皇子、皇兄弟封国为亲王,亲王之子承嫡封嗣王,宗室近亲承袭者,特旨封郡王、国公、郡公等。北宋前期,文臣少卿监以上,武臣诸司副使,宗室率府副率以上,有封爵。元丰新制,侍从官以上始得开国之封爵,卿监以下不许。位至宰相直封国公。官员的封爵、食邑、食实封均无世袭的规定。20宋代封爵是一种虚衔,宋初以后,连“食实封”的实际意义也很小了。21

元代封爵有王、郡王、国公、郡公、郡侯、郡伯、县子、县男八等,自正一品至从五品。郡王、国公时有除拜者,其余的则止于封赠用之。22

明“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与”。爵有岁禄而无封邑。初期为公、候、伯、子、男五等,中期以后只保留公、候、伯。外戚、中官封爵,称“恩泽封”。23

赐民爵始萌于秦,在西汉前期越来越频繁,魏晋南北朝时视为例行公事,这种做法延续至明,如韩菼《民爵论》所言:“唐时谓之古爵,自乾封、神龙、天宝、大历屡以赐民,宋端拱、咸平、祥符间亦然。洪武初,赐民爵里士、公士。”24

清废除勋官,与世爵合并,爵有公、侯、伯、超品。子、正一品。男、正二品。轻车都尉、正三品。以上俱分三等。骑都尉、正四品。云骑尉、正五品。恩骑尉正七品。凡九等,以封功臣及外戚。25又公主额驸,位在侯、伯上。26

1 柯邵忞:《新元史》卷一八五。

2 沈节甫:《国朝纪录汇编·官制》:“唐制,有勋、有阶、有官、有爵。爵以定崇卑,官以分职务,阶以叙劳,勋以叙功。四者各不相蒙,有官、爵卑而勋、阶高者,亦有勋、阶卑而官、爵高者。”

3 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325页;阎步克:《品位与职位》,73-95页。爵带来的众多特权包括:获得田宅、役使庶子,穿着华服,免除徭役,食邑赐税,豢养家客,减刑抵罪,赎取奴隶,以至于较高的传食待遇等。

4 据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二十等爵的内容是:“爵:一级曰公士,颜师古注:言有爵命,异于士卒,故称公士也。二上造,造,成也,言有成命于上也。三簪袅,以组带马曰袅;簪袅者,言饰此马也。四不更,言不预更卒之事也。五大夫,列位从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加官、公者,示稍尊也。八公乘,言其得公家之车也。九五大夫,大夫之尊也。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庶长言众列之长也。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言皆主上造之事也。十七驷车庶长,言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也。十八大庶长,又更尊也。十九关内侯,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二十彻侯。言其爵位,上通于天子。皆秦制,以赏功劳。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改所食国令长名相,又有家丞、门大夫,庶子。”

5 从《商君书·境内》看,军功爵之外的军职有操士、校徒、卒、屯长、五百主、二五百主、百将、国尉、大将等;稽之其他史料,还有上将军、裨将军、将军、护军、校尉、军候、司马、车司马、骑长之类名目。

6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83页、95页。官僚性质的秦汉禄秩以“若干石”划分官阶,可以名为“吏禄”;相形之下,周代以田土(及人民)为本的等级和享受的形态,名之为“爵禄”。

7 《荀子·荣辱》:“志行修,临官治,上则能顺上,下则能保其职,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

8 语出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及《张释之冯唐列传》。

9 班固:《汉书·陈平传》中,陈平把刘邦“饶人以爵邑”作为其成功的重要原因。高帝五年诏见《汉书·高帝纪》。据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因军功爵受益者多达三百万,约占当时人口五分之一。

10 李学勤:《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一)》,《文物》1993年8期:当时连求盗、亭校长、发弩、狱史这样的走卒胥吏都拥有大夫、大庶长的爵位;在一个案件中,四主犯赫然拥有大庶长之爵,可见“秦汉之际战事频仍,赐爵冗杂。”

11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428-446页。

12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104-108页。杜佑:《通典·职官十八》“汉官秩差次”本注:“二汉并有秦二十等爵,然以为功劳之赏,非恒秩也。”

13 卜宪群:《二十等赐爵制与官僚制》,《原学》第6辑,92、94页。

14 列侯可世袭,关内侯在西汉可世袭;列侯皆封邑,关内侯不皆封邑,有封邑者,封户多少关乎功劳大小,标志身份高低。据柳春藩:《西汉的食邑制度》,食邑千户者,岁入高于中二千石官的年俸。

15 杜佑:《通典·职官一》,王永兴点校,487-488页。

16 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164页。

17 《魏书·官氏志》:“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

18 《唐六典·吏部》:“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

19 贞观十一年六月敕郡公以下悉冠“开国”二字。

20 《宋史》卷一七〇《职官十》。

21 张希清:《宋朝典章制度》,96页。宋代凡加食邑一千五百户以上,始加食实封。

22 《元史》卷九十一“百官七”。

23 《明史》卷七十二“百官一”。

24 《清经世文编》(上)卷一七,417-418页。

25 顺治八年,定世袭罔替制。乾隆十三年,定公、侯、伯以次封爵表。一等公袭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云骑尉袭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云骑尉十九次,一等男兼一云骑尉十一次,自公至男,一、二、三等依次递降。

26 《清史稿》卷一百十七“职官四”。

二、职事官

《通典·职官一》“官品”云:

周官九命。

一般来说,观察使多带检校散骑常侍、御史中丞衔;节度使带衔多在六部尚书、御史大夫一级。若淮南、西川等雄藩重镇,为宰相回翔之地,其藩帅多带同平章事,称使相。藩镇幕职,高者为郎官、御史,低者为校书郎、评事。藩镇将校,大都带金吾将军、大将军,并试诸卿衔。晚唐五代,纲纪大坏,外官带职已无规制可言。36下面对唐代的几类使职择要作一介绍。

1.宰相制度的使职化。《新唐书·百官一》云:

唐世宰相,名尤不正。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其后,以太宗尝为尚书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职,由是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侍中、中书令号为宰相,其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徵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曰“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贞观八年,仆射李靖以疾辞位,诏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而“平章事”之名盖起于此。其后,李绩以太子詹事同中书门下三品,谓同侍中、中书令也,而“同三品”之名盖起于此。然二名不专用,而佗官居职者犹假佗名如故。自高宗已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虽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师、中书令则否。其后改易官名,而张文瓘以东台侍郎同东西台三品,“同三品”入衔,自文瓘始。永淳元年,以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入衔,自待举等始。自是以后,终唐之世不能改。

以他官居宰相职,本身并无品秩,品秩依原官。“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皆相职,说明太宗时宰相制度中已参入差遣。高宗时,“同中书门下三品”已俨然宰相正职,自后空除仆射者不为宰相。“平章事”本用历任尚浅者,在宰相中资历最低,天宝以后却成为宰相专称,直至宋、元还沿用作宰相的正式名称。唐后期,中书令、门下渐成虚名,常以中书令、门下以至同平章事的头衔笼络功高或资深的节度使,号称使相,不预政事。

2.翰林学士为使职。《唐会要·翰林院》云:

玄宗……始选朝官有词艺学识者,入居翰林,供奉敕旨。……至二十六年,始以翰林供奉改称学士,由是别建学士院,俾掌内制。……至德已后,军国务殷,其入直者,并以文词,共掌诏敕,自此翰林院始有学士之名。……故事,中书以黄、白二麻为纶命重轻之辨。近者所由,犹得用黄麻;其白麻皆在此院,自非国之重事拜授,于德音赦宥者,则不得由于斯矣。

翰林学士原是不固定的差遣,至德时确立为使职。内制白麻,用于机密,内制归于翰林学士掌管后,学士院成为新的出令机构,削弱了中书省的出令权。安史之乱后,内外多故,军事频仍,以不次提拔的翰林学士能够应急,愈受重视。如祠部员外郎、翰林学士陆贽,助德宗平定泾原兵变,“书诏日数十下,皆出贽。贽操笔持纸,成于须臾,不复起草,初若不经思虑,既成无不曲尽事情,中于机会,仓卒叠委,同职皆拱手嗟叹”,时称内相。37宪宗时,又以学士中资历较深之郑絪为翰林承旨,后承旨多出为宰相,翰林学士也成为宰相预备班子。

后晋天福五年(940年),废翰林学士,草诏全归中书舍人,不久复旧。北宋翰林草制仍十分重要。明、清取消翰林草制,翰林学士才成为正式职事官名,而不再是使职。

3.财经部门的使职化。宇文融被玄宗遣为覆田劝农使以简括户口,为财经部门使职化的开始。其后为整理财政,使职广泛设立。长期设置的转运、度支等使,均出现于玄宗朝。转运使是为解决江南漕米的运输。度支使因户部度支司(财政调度机构)之名而来,是以他官判度支司事,应付军费开支巨大、租庸调收入不足等问题。安史之乱后,设立盐铁、户部等使。盐铁使是为解决军费问题,将租庸转嫁为盐税的使职。刘晏为盐铁、转运二使后,将两者有机结合为盐铁转运使,成绩显著。户部使因户部之户部司(分理户口、井田之事)之名而来。唐末期,强化中央集权,出现“判三司”(度支、盐铁转运、户部三使职)或“三司都制置使”的新使职,以一人领三使。至北宋,三司使称“计相”,地位极高,仅次于枢密使和中书门下,成为国家财政总理机关。

4.宦官掌握的使职。

观军容宣慰使:自鱼朝恩始,朝恩随代宗还京,所统神策军也随之进入禁中。此后观军容使一直被宦官掌握。

左右神策中尉:控制禁卫军。

东西枢密使:唐代宦官设置内诸司使以操纵朝政,枢密使设置于代宗永泰二年(766年),掌握机密,是内诸司使系统中最重要的使职。后唐同光元年(923年),枢密院职掌军事。至宋,成为高于中书门下之宰相机构。

南北宣徽院使:掌内诸司使内务,亦有宣传诏旨之职任。

使职差遣原为应付临时需要而设,兼补职事官制之不足。然一旦设立,便难以取消,三司使三废三兴,更受重视。为了证明其存在价值,使职差遣还不断侵夺职事官职权,以至职事官不掌本职而兼任使职差遣官,以掌他官职事,这在唐后期十分普遍,终于发展成《宋史·职官一》所说的情况: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监。”

明初君主专制强化,官员的众多利益特权遭到削减,相应地散阶制开始变质,由唐代据阶授官变为据官授阶,散、勋都成为官品的附庸,“阶职分立”的真意尽失。时人王鏊曰:

唐制,有勋、有阶、有官、有爵。爵以定崇卑,官以分职务,阶以叙劳,勋以叙功,四者各不相蒙,有官爵卑而勋阶高者,亦有勋阶卑而官爵高者。宋朝列衔,凡阶高官卑者称“行”,阶卑官高则称“守”,官与阶同则无“行”“守”字。今制唯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爵随之,无复叙劳、叙功之意。41

清代赠衔十八等,有加等与减等,赠高于官者谓加等,如巡抚从二品。赠右都御史从一品。为加等;反之谓减等,如按察使正三品。赠光禄寺卿从三品。为减等。

27 杜佑:《通典·职官一》,481-482页。

28 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92-93页。

29 魏晋时的散吏、散属,近乎候补,类似唐散官,不过限于较低级别。《晋书·职官志》记郡国、县之掾属,有职吏与散吏之分。《宋书·百官志》追记曹魏公府置官,有掾属和散属。

30 《隋书·百官中》。

31 流外官经一定考课升入低级流内官,称“入流”。

32 如《魏书·孝庄帝纪》:北魏孝庄帝建兴元年(528年)五月,“以尚书右仆射元罗为东道大使,征东将军、光禄勋元欣副之,巡方黜陟,先行后闻。”等等。

33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职官志》。

34 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98-100页。

35 唐代兼官也较复杂,职事官欠散官一阶者为兼,这个意义的“兼”有时称“守”;此职事官兼他职事亦为兼。《旧唐书·职官一》:“永徽已来,欠一阶者,或为兼,或带散官,或为守,参而用之。其两职事者亦为兼,颇为错乱。”使职的兼官则不过寄衔而已。

36 张国刚:《唐代官制》,168-170页。

37 王溥:《唐会要·翰林院》。

38 阶与职不一致时有一定的规定,官高阶低者任三司使,称“权三司使公事”,如任监察御史,称“监察御史里行”。

39 但中央的枢密使、枢密副使,地方的路、州府军监、县之职事官名仍旧。

40 张希清:《宋朝典章制度》,90-99页。

41 沈节甫:《国朝纪录汇编》卷一二五王鏊:《震泽长语·官制》。

三、散官

史家往往把隋唐散官的源头追溯至汉代的大夫、郎官。42汉廷治事的官职有官属、有印绶,不治事、无官属之官无印绶。诸大夫“掌议论”,郎官“掌守门户,出充车骑”,均无日常政务。43因这类官员无固定职事,后世也名之为“散官”。

汉代尤其东汉中期以降,诸大夫和郎官的闲散化日趋明显,魏晋时诸大夫转为优崇冗散之位,不再是承担临时或不固定任务的“使命之官”。44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魏晋以来,君主面对危机,不得不广授名位以笼络更多士人,及高门贵游的尸位素餐。散官中所谓“清官”,尤因位望清华、“职闲廪重”,为“权势多争”。“清官”以魏晋时“黄散”(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散骑常侍)为始,后二者又增员外、通直,合称“六散骑”。

隋以前,武散官称为“散号将军”,被北魏、北齐、梁、陈用作官员贵贱的基本尺度,成为士族门第的重要标志。自北魏末至西魏北周,常以散官奖励军功,并有“泛授”,散官严重猥滥;且升迁迅速,往往数迁便至仪同,是以散官最高虽达正八命,实则地位甚低。47

隋“居曹有职务者为执事官,无职务者为散官”,设九大夫、八尉为散官,“不理职事”,阶自一品至九品。48当时散官或为荣誉称号,或为进入职事的阶梯,特点是职、散分离,这种分离又往往是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分离的的反映。

用史实告诉你——商鞅变法到底变了什么?

在战国变法中,最重要的便是商鞅变法,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变法也有许多次,如王莽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等,变法所处时代不同,其历史意义也不尽相同。商鞅变法和这些相比,有其特殊的意义,因为这是一次从王国时代向帝国时代转型的变法,由商鞅变法确立的体制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

商鞅,姬姓,公孙氏,名鞅,先秦人称氏不称姓,故其名为公孙鞅。后秦孝公封其于商地,号为商君,故史称为商鞅。

商鞅少好刑名之学,受李悝和吴起的影响很大。学有所成后,便在魏国国相公叔痤那里做家臣。公叔痤病重的时候向魏惠王举荐商鞅,希望魏惠王举国而听之。由于商鞅只是一个小小的年轻家臣,公叔痤要魏惠王把国政委托给这么个毛头小子,魏惠王当然不会听,反而认为公叔痤是老糊涂了。公叔痤见魏惠王不想听取他的建议,便又说:“如果大王不任用商鞅,就先杀了他”。事后,公叔痤把商鞅找过来说,劝他赶紧逃离魏国。商鞅明白魏惠王不采纳公叔痤用他之言,也不会采纳杀他之言,所以并没有立即离开魏国。后来,商鞅因为听从别人的推荐,辗转来到了秦国。

在春秋霸业之中,秦国一直偏处西北一隅,在中原的征战中历来都不是主角。战国初期,中原人都看不起秦国,认为它经济文化落后,政治影响力低。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招募贤良,有意励精图治。

商鞅来到秦国后,开始向秦孝公进行游说。

商鞅终以“霸道”得到了秦孝公的认可,于是君臣二人开始酝酿变法。但是,变法一开始便遭遇了以甘龙、杜挚为首的保守派的反对,双方便在朝堂展开了论战。

客观来讲,甘龙、杜挚的主张也是有其道理的,并非只要改革就一定是好的。当人民习惯了一种制度的时候,在短时间内对其做根本性的改变,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耗,给人民带来许多不便,特别是在交通通讯都不发达的古代,其影响更甚。所以“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并非毫无道理。但是,在战国那个大变革时代,商鞅的做法才更符合历史的趋势,其“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主张是那个时代的最强音。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开始实行第一次变法,左庶长后来也成为了秦国二十等爵中的一个爵号。变法的核心就是“法治”和“耕战”。

一、改革户籍制度

商鞅改革户籍制度,强制要求成年男子分家,推行小家庭制。史载:

明确家中如果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家的,就要使他们的赋税加倍。其目的是要制造更多为国家承担兵役和徭役的户口单位。这条同样与儒家提倡大家族礼法的宗法制相违背,到曹魏的时候,朝廷便废除了这种“异子之科”,规定如果父亲不允许的话,儿子便不能分家单过。

二、连坐和告奸

商鞅在秦国实行连坐和告奸制度。史载:

这种连坐和告奸制度在汉代受到了儒生的严厉批判,认为这种制度伤害了人与人之间最珍贵的情感,把邻居、什伍之间的互助友好关系变成了监督、检举和揭发等,显然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三、发展生产

商鞅奖励耕织、重农抑商。史载:

复就是免除徭役(不包括赋税)的意思,即奖励农业劳动模范,以农为本。经商者及因懒惰致贫者,都要将他们和他们的妻子儿女都进官府做奴隶,以此来驱使人民都只从事耕织本业,并杜绝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

四、奖励军功和禁止私斗

商鞅通过奖励军功和禁止私斗来锻造一支战无不胜的强悍秦军。史载:

对于血缘上是宗室的子弟,如果没有军功,其名字也不能写进皇亲国戚的花名册中,相当于取消其宗室身份。目的在于建立功绩制社会。一切的社会待遇和生活享受,包括占有土地和房屋大小、衣着等级、役使奴仆的多寡等,都只根据所处爵位来确定。社会上的富商和大地主再怎么有浅,也不能越过爵位制度享受高等级的待遇。

秦法禁止私斗。在早期社会,血亲复仇是一种常态。社会从某种程度上是鼓励血亲复仇的,手刃仇敌被认为是一种孝道。商鞅则认为处罚犯罪是公权力,不能以私权妨害公权,复仇的权利属于国家公权范围,禁止民间百姓私斗。

商鞅首先通过户籍制、什伍制及告奸连坐等法律,把人民纳入官僚政府的控制之下。由此,秦国国君得以把他的权力覆盖到每一个秦国国民,这与周天子分封制下泛泛的控制不可同日而语。其次通过鼓励分家、免除徭役和对经商及懒惰者“收孥”的政策,鼓励生产。最后实行军功爵制,建立二十等爵,平民可由军功获得爵位。破除了西周建国以来凭血缘宗法关系继承爵位的体制。杜正胜先生说:“封建制度的君子小人分野取消了,万民同站在一条起跑线上,凭籍个人在战场上的表现缔造自己的身份地位…… 军爵塑造新社会 。”

韩非子所说的首应该就是《商君书》里的甲首即甲士之首。关于甲士有多种解释,此处应该是泛指小头目、小军官,因为这样可以防止爵位太滥和杀良冒功。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爵位,那么他上战场砍下一个甲士之首,回来便可以爵升一级,由此获得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田宅等和相应的社会待遇。当然这是针对低级爵位而言的,一甲首升一级,对于高等爵位则没有这么简单,会有各种各样较为复杂的要求。因此,秦国尚“首功”,东方列国称之为虎狼之秦。

公元前349年,在第一次变法取得初步成效后,秦孝公迁都咸阳,升商鞅为大良造,开始全面深入推进变法措施。

第二次变法主要措施有:

1、由栎阳迁都于咸阳。中国古代有许多的迁都事件,如盘庚迁殷、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等,迁都可以削弱旧势力,使新兴势力得以崛起,还可以使举国之民从怠惰中清醒过来,奋发图强,追求新的进步。

2、革除戎狄风俗。“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商君列传》)也就是说,当时秦国还有很多戎狄的不良风俗,如父子兄弟和他们的家室都睡在一间房子里,像东北的大通铺一样,十分不雅。商鞅把这些风俗都禁止了,在文化风俗上向中原靠拢。

3、废除百步为亩之制,以240步为亩,以百亩授一夫。“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周制“六尺为步,百步为亩”,这种亩的面积比较小,不能适应战国已经普遍使用铁器牛耕的生产力。商鞅便以240步为一亩(与赵国相同,三晋的大亩改革较早),实行大亩制度,于是便把以前的田界即阡陌封疆都拆除,重新划立边界。

4、建41县,通过县及乡里的什伍制度控制编户齐民。

5、按人口征收户赋(也称口赋)。

6、统一度量衡,使行政标准化。“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

此外,据《韩非子》记载,商鞅还曾“燔诗书,而明法令”,这应该也是属实的。《商君书·靳令》中以礼乐、诗书、修善孝弟(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蝨(虱)”,认为它们是六件危害国家的事。由此可见,商鞅在位的时候确实有可能实行过文化专制的政策。

任何一项变革在开始推行的时候肯定会遇到阻力,商鞅变法也不例外,包括利益受损的老贵族和不适应新环境的老百姓,上上下下都来过度告状,说的都是新法的坏话。

但等新法实行十年之后,老百姓就都适应了新法,并因为新法而生活富足,道不拾遗。老百姓都勇于为国家作战,而不再私自斗殴。商鞅变法策在秦国取得了非常好的治理效果。

商鞅的变法事业是成功的,但其个人的结局却是悲惨的。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即位,即秦惠文王。公子虔(秦惠文王老师,昔太子犯法,商鞅以虔代太子受过,施以劓刑)等人告发商鞅“欲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亡至边关,欲宿客舍,客舍主人不知他是商君,见他未带凭证,告以商君之法,留宿无凭证的客人是要治罪的。商鞅想到魏国去,但魏国因他曾生擒公子卬,拒绝他入境。

商鞅回秦后被迫潜回封邑商,发动邑兵攻打郑县(今陕西省华县)。秦惠文王派兵攻打,结果商鞅失败战亡。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秦惠文王同时下令诛灭商鞅全家。

改革必然涉及到权力利益的重新分配,使一些人收益,一些人受害。旧贵族因变法而丧失权势,报复是必然的,但变法事业却因为顺应了历史潮流而不可逆转。商鞅个人虽然死了,但新法却被新任国君继承了下来,并继续发展推行,使得商鞅变法称为列国变法中最彻底、最成功的一次变法,奠定了秦国统一天下的政治基础,并在实际上影响了中国历史两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