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结构是指权力的组织体系,权力的配置与各种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主要是由党、政、军、法、经五大方面共同构成的。

权力结构理论从技术的、客观的视角,将权力看作一个可由人主观加以安排的事物,不仅打破了对权力崇拜,也超越了道德的视角限制。

什么是权力结构

权力结构理论是一个技术的、客观的视角,将权力看作一个可由人主观加以安排的事物,这本身就打破了权力崇拜;权力结构理论的视角又是一个超越道德的视角。这种超越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权力主体作非道德化处理,即权力主体不是一个道德自洽的主体,他的道德性依赖于他所产生的程序的正当性与他的行为的正当性,特别是它的外部环境——它在权力的存在与牵制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权力主体从产生的一天起就应当在伦理与规范评价之下,即权力的善是有条件的。二是将权力运作处结果的价值评价同道德分离,即不是从主体的道德属性作为评价它的行为与结果的依据,而是将权力主体的行为及其结果看作权力结构的输出。权力结构不同则自然其输出也不同,这与掌握权力的人的道德无关,或起码是没有多大的关系。通过这一视角转换,权力结构理论最终将权力的善恶问题转换成一个权力结构问题。当然,这不是说权力行为和结果与权力主体的道德无关,而是说决定权力主体行为的主要力量不是权力主体的道德属性,而是权力结构本身,将权力的合道德性运用寄托在主体的道德良心上是不可靠的,甚至是危险的。人的行为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道德的作用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制度的作用是更为基本的。由于权力是可以控制他人与外部世界的社会力量,一个主要依靠道德力量来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是脆弱的,只有依靠刚性的、客观的制度这一外部力量,使不道德的权力主体不能作恶、不敢作恶,这才能有效防止权力主体反仆为主,才能使权力主体的行为服从于权力的终极所有者——人民——所确立的目标,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既然权力的输出与权力的结构相关,不同的权力结构产生不同的权力行为与权力行为结果;那么,权力正常作用的发挥、权力滥用的防止等现实的权力难题就转化为一个权力结构的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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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制约结构是什么

权力结构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还是社会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运用系统论原理,结合信息论、控制论知识,探索权力结构含义和规律是科学之归依。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方法,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优化系统观点看问题。

权力结构,是主观世界与物质世界的系统构造,既是一种观念系统,又是一种物质系统。一般认为,权力结构是指权力的组织体系,权力的授受、分工、配置、运行、回收及其相互间的协调制约、监督平衡关系。权力结构在国家制度及其体制中发挥着战略性的宏观调控作用,规章、守则、条款、细则通常只起战术意义上的微调作用。健全有效的国家制度必然是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

作为观念形态的权力结构,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种核心政治制度,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对不同类别或相同类别的权力,按一定程度或顺序进行排列、组合、授受、制约、监督、回收、协调、平衡等,从而体现权力授受、权力运行、权力控制、权力评价、权力回收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等道德性要求;作为物资形态的权力结构,则存在于相应的社会形态之中,并由生产力高度和经济基础所决定,是不受人们主观随意选择的一种“客观实在”。因而,权力结构是基于一定的生产力状况和经济基础,在社会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不同的权力结构体现不同的阶级结构和社会制度特征,产生不同的权力行为与权力行为结果,反映不同的政治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权力结构如果超越或者滞后于生产力状况和经济基础,必然会出现不适应性、不协调性、不耦合性的“病变”甚至“癌变”,必须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中国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是什么

中国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是: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等构成。

在传统社会中,中国长期是一个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国。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费孝通认为,从基层上看来,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也就是他所说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是由一个个乡村社区组成。

在乡村社区中,又是由一个个家族(宗族)构成。这种乡土社会格局,被费孝通先生称为“差序格局”。他认为,差序格局就好比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关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种同心圆式的社会关系网也影响到乡村的权力结构。

乡土社会的社会关系网络主要还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的,这就造成了一个不同于现代“陌生人社会”的“熟人社会”。在一个乡村社区中,乡里乡亲都是从小熟悉的人。

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人们更加易于合作。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每个人很难不依赖其他人而独自生存下去,这就需要分工合作。为了维护每个人的权利,保障每个人都能履行相应的义务,需要一种共同授予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

[法理学]法律权利结构是什么?

权力结构由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确认三部分构成的。1、权利主体。主体是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2、内容。权利的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类别和差异。3、确认。主体和内容必须得到社会或者法律的确认才能形成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