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法治国家,司法主权不容干涉,法治尊严必须维护,任何人触犯了中国法律,都必须依法受到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加拿大毒贩在中国被判死刑,要依据中国法律。

走私毒品在中国是重罪,中国对走私毒品罪的量刑,不针对哪一国人,不因身份差异而有任何区别。任何在华犯罪的外国人都不应该奢望,他们能够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对谢伦伯格的判决是中国司法主权的一次常态表现。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法律,都要按照中国的法律处理。

你知道哪些外国人在中国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触犯了相关的法律,也不能例外。这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和综合实力的提高,中国发展的机会越来越多,很多外国的人来到中国发展甚至是旅游,但是这也会增加一些犯罪行为,外国人趁着这个机会在我国境内做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不过中国的法律并不是摆设,一些外国人在中国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例也不少,下面给大家例举几个。

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

这个名字太长,估计能记住的没几个人,但是对于他的事情,相信不少人有印象,他就是当初因为在中国走私毒品被抓的加拿大人。这个案件是在大连判决,我国对于走私毒品这种犯罪事情从来都是严惩不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当时所走私的毒品已经达到了判死刑的标准,大连的法官也并没有看他是外国人就网开一面。

阿克毛

英国公民阿克毛也是比较典型的,他的案例在当时也是轰动了中国,当初阿克毛携带了4公斤毒品,在抵达新疆乌鲁术齐的时候被我国的工作人员查获,数量这么庞大,阿克毛被我国判处死刑,在2009年的时候执行注射死刑。阿克毛在执行死刑之前,英国要求我国对阿克毛网开一面,要求宽容处理,甚至还通过各种方法向我国施压,但是这些都不能影响我国法律对阿克毛的判决。

樱木琢磨

樱木琢磨是日本人,因为走私毒品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我国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日本也知道我国法律在走私毒品这方面非常严厉,所以是不可能轻易放了他。之后樱木琢磨也被判死刑。

谢伦伯格案的再审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了吗?

目前他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所以,加拿大籍被告人谢伦伯格重审一审以后,依然是会被判处死刑的,法不容情,更何况是一个证据确凿的嫌疑人。根据我的了解,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就是“二审终审”,但审判监督程序是在真实发现原则下创设的,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存在有错误的行为,那么是可以重新立案重审的,所以,在出现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刑罚也是必然会加重的。

一、必然合加重刑罚

220千克的毒品意味着什么?所以谢伦伯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死刑,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一个事实,不管加拿大政府是如何抗议,但是,政府是不可能让一个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目中无法的,我相信,不管是在那个国家,能明白其中的危害性,他们都会明白且跟中国同一个处理的方法。

二、罪孽深重的谢伦伯格

冰毒很多人应该不陌生,在各大的地方里,都有宣传冰毒的危害性,最可怕的一个就是它会直接给使用者带来的强烈的“心瘾”和依赖性,很多吸毒后的吸毒者不仅会感觉到精力充沛,而且没有身体不适、性欲亢进、精力充沛的感觉,正是因为这种因果关系,才会加剧了“溜冰”人的恶性循环,导致吸毒的人数越来越多,吸毒的次数越来越频繁。

三、毒品是全人类的敌人

无独有偶,近年来,其他外国毒贩也因在中国贩毒被判处死刑,大概在2009年的时候,中国对英国毒贩阿克毛执行死刑,据产经新闻报道,2010年至2016年,也已经共有6名日本人因毒品犯罪在中国被判处死刑,为了一份“快感”,埋葬了美好的生活和青春,我认为是不值得的。

加拿大籍毒贩被判死刑,是否大快人心?

2020年8月7日 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建辉(加拿大籍)、卢汉昌等6人运输、制造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叶建辉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卢汉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已经不是中国第一次因毒品问题追究外籍人员刑事责任了,由此可见中国对于此类犯罪的零容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法律对贩毒的相关规定。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中五类情况可以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分别为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由此可见毒品犯罪是一条法律上的红线,无论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触碰,都会受到严厉的打击。此次对外籍贩毒人员的死刑判决,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于毒品犯罪深恶痛绝思想。而且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国司法机关对不同国籍的罪犯均依法处理。 所以这项判决的确符合人民的意愿,大快人心。

谢伦伯格案的再审判决中,有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不容触犯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遵纪守法是作为良好公民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人却要触犯法律的底线,那么就只有接受后果,前段时间加拿大毒贩谢伦伯格被判处死刑,但是他本人不服要求上诉,我们也允许他上诉,那么谢伦伯格案的再审判决中,有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首先这并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为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所以才发回重新审理这个案件的,要知道这可以二百多千克的毒品,而且最新的证据是他参与国际贩毒,这个人还是主犯,和上诉不加刑没有冲突,这是基于中国法律给出的合理判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逐渐完善起来,从各个方面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惩罚那些罪犯,我们知道“黄赌毒”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目标,只要存在就要摧毁,因为近现代就是因为毒品才让中华民族遭受灾难,运送50克毒品最高可判处死刑,最近一个国际毒贩在中国被抓,对于他的判决社会上有一些争论,但是我们仔细去看之所以加刑那是因为他有新的犯罪记录被找到,这本来就是有法可依的判决,非要被一些无良媒体误导民众,要相信不管是对待中国罪犯还是外国罪犯法律都是“公平”的,都是一视同仁。

在世界上有些国家,毒品猖獗,毒贩都可以控制政府,这可以想象民众生活在什么水深火热的地方,纵观历史,毒品对人类造成的伤害不计其数,那些种植毒品原料的地方局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很多都被毒贩砍手砍脚,设置年纪轻轻就没有了生命,所以我们要为那些战斗在一些的缉毒战士崇高敬意。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界对这句话俗称为“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指采取确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即所在地还是所属国家有司法管辖权,肯定一方并排斥另一方的管辖权限。另外有属人管辖原则,属人兼属地的混合原则。

国内外嫌疑犯、犯人的适用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注意:对于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双边协定处理,由最初到达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管辖)

扩展资料: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

2014年10月中旬,凯姆雇佣翻译许某为其工作,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订购轮胎,接收“周先生”、简祥荣(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无期徒刑)从广东省运往大连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吨塑料颗粒并放入仓库,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一名外籍人士处理此批货物。

11月19日,凯姆指派谢伦伯格到大连与许某会合,拟将毒品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走私至澳大利亚。此后,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其购买了用于将毒品与轮胎内胆重新包装的工具,订购了轮胎、内胎和二手集装箱。谢伦伯格查看货物、评估工作量后,将船期由11月更改为12月。

11月27日下午,谢伦伯格给麦庆祥(因运输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打电话,要求其帮助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麦庆祥随后给大连仓储经营商户打电话联系仓库事宜。

11月29日,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谢伦伯格察觉后,于12月1日凌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扔掉手机SIM卡,更换新的SIM卡。当日13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222包冰毒净重222.035千克。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诉不加刑?加拿大人毒贩罗伯特为什么被判得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