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征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二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三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由于 夫妻共同债务 主要是产生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 共同财产 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 债务 ,基于此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时间存续期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之日起至双方之日终止的期间之内。2.原因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有购置用品、养育子女、 赡养老人 、治疗疾病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增值财产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形成的债务。3.债务性质上的特征。由于 夫妻财产 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财产的特征决定了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对共同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给付后有依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4.在效力上具有对外性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承担的对外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 债务承担 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对 债权人 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因此,这种制度设计是有利于夫妻之外的债权人的制度设计,避免夫妻双方基于各种原因而采取有欺骗性的行为逃避债务。至于夫妻双方之间如何按份分割债务,不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具体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为,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连带债务等,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要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特征

(1) 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 结婚 之日起至双方 离婚 之日止的期间之内。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 债务 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 赡养老人 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 共同财产 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 夫妻财产 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外,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 债权人 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什么特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1、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的期间。2、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