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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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事责任 的归责原则是主要有三个,即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以下四种: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法律快车提醒,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什么所构成的?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2、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①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显然发生在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未及考虑之时。

②加之归责原则中的“责”与民事责任中的“责”相等同,无怪乎有学者会着力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中争取一定的适用空间,并就此引发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归责原则的争议。

虽然许多学者主张,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仍然应当坚持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

③但仍不乏学者认为,在侵害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分别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扩展资料:

古代社会奉行加害原则,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赔偿,而不考虑后者的主观因素。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完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便无责任。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又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事由。

中国学者多数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前者为一般归责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两者是特殊归责原则,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同时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