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要严守规定:关于枪弹的存放、领用、交接、使用、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上级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另一方面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枪弹安全无小事的思想理念必须牢固,确保枪弹安全的弦要时时绷紧,既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这两个大的方面能做到,枪弹安全就一定能有保障。

如何加强枪弹管理的认识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认识

1.设置专业枪弹柜,枪弹分离保管!

2、枪柜要双锁的,两人分开保管钥匙,必要时加一人保管密码。

3,严格执行枪支管理制度,认真填写枪支交接记录。

4.人不离枪,枪不离人.

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l、枪支、弹药管理由院统一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枪支、弹药的发放和管理。

2、枪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联管。

3、枪、弹必须集中统一保管,枪、弹分离。

4、公务用枪,必须经签字,方可使用,任务执行完,立即交回。

5、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场所。

6、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枪支性能,操作规程,射击要领。学会枪支保养及排除故障。

7、每月对枪弹库及枪、弹检查一次,保养一次,防止生锈。

8、枪弹保管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枪支、弹药使用制度

l、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和执行较大任务时可以配带枪支。

2、执行任务前,必须填写使用枪支申请并报院长批准,到枪支管理室登记领取枪、弹,执行任务的佩枪人员

3、在执行任务期间,要妥善保管好佩带的枪支,严禁将枪弹交给他人使用、玩弄和保管。

4、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场所。

押运枪支走火击中同伴,如何做好押运枪支的保管?

押运枪支应该枪弹分离,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确保枪支走火的问题。在生活工作当中,我们对于危险品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要近距离的触摸或者是观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我们的生命安全,才能更好的体验和感受生活,在生活中实现我们的目标。

一、生活中我们不应该去触碰那些威胁到我们生命安全的东西,像枪支这样高危险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去触碰,如果我们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去触摸他们的话,很可能会让我们的生命受到极大的威胁。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一定要好好的珍惜生命,呵护生命,如果发生了意外,再想回头就没有任何余地了。

二、政府对枪支也应该实施严格的管控,类似于枪支走火的案件,已经时有发生,我们更多的是要反思反省,然后做出一个很好的规划,管控枪支。因为枪支是没有感情的,它的任意一个走火都会带走我们的生命。我们的生命是有很多事情要做的,要为我们的事业奔波,要为我们的家人忙碌,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生活中做更多的事情。

三、我们在佩戴枪支的时候,一定要确保枪弹分离,这不仅仅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我们只有很好的做到了枪支分离,才能确保枪支对我们没有威胁。我们在对枪支的管控时,一定要对枪支有一个很正确的操作,如果我们操作失误,接下来的后果是我们无法承担得起的。

生命是值得敬畏的,我们一定要爱护生命,对于枪支的管控一定要慎之又慎,在佩戴枪支的情况下,一定要确保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自己的生命安全。

枪弹管理六个严禁

法律分析:从落实持枪人员资格审查、枪支配备管理、双人双锁制度、枪弹分离储存、枪弹领用审批、枪弹保管规定、勤务用枪管理、枪支佩带使用、勤务用枪区域、依法从严管理等十个方面,重点针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中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易导致发生涉公务用枪案事件的源头性问题,分别就不适宜人员办理持枪证、无持枪证人员配发枪支、单人保管枪弹库室钥匙、枪支弹药随意混存混放、私自领取发放枪支弹药、随意放置个人保管枪支、非警务活动或饮酒携枪、枪口对人随意把玩枪支、擅自携枪跨区执行任务、私自截留转借枪支弹药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严禁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武器弹药保管常识

1.航空母舰常识中武器部门是如何管理武器弹药的

武器部门负责舰上包括从子弹到炸弹等所有弹药的储存、维护、计量和搬运工作。

武器部门下设5个中队:G-1中队负责武器从机库到飞行甲板的安全有效搬运;管理武器搬运货盘和相关硬件的维护和运行;监督并引导飞行甲板上所有弹药的移动;进行所有的弹药垂直补给工作。 G-2中队负责轻型武器在航空母舰上的搬运;为轻型武器弹药提供储藏和预防性维护;为全舰弹药库喷淋装置进行预防性维修。

G-3中队负责主甲板下所有弹药的接收、分发、储藏和搬运;进行舰艇和舰载机武器军械的装配与拆卸;运行并维护弹药库中各种气动起重滑车。 G-4中队负责舰上液压动力装置和武器升降机的预防性维修和修复性维修。

G-5中队负责武器部门的所有行政工作;协调弹药、弹药库和武器保障系统的维修;维护弹药计数或零售军械弹药后勤管理系统;管理航空武器搬运控制站或“弹药控制”站;进行舰艇与航空联队之间的所有弹药协调。 战时,武器部门长根据作战计划,召开分队长会议,制订武器供给方案,包括组装、运送、装卸和维护检查,并提出补给需求,保证航空母舰及其舰载机作 战使用的所有武器保障。

2.有一次看新闻,记者采访一个武器弹药保管员,保管员说弹药堆放有

第二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中的武器、弹药及有关器材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库保管,不得在非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存放保管。

(一)武器、弹药箱的堆积应当稳固整齐。堆积时按照通风方向铺设枕木,留出1.2米至1.5米宽的工作道和0.6米宽的检查道。一般弹药堆高不得超过3.5米,垛顶距棚顶的距离不得不于0.5米。

(二)不同品种、规格、等级的武器、弹药,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堆放,标明品种、数量,设立堆(架)、卡(签),区分色带,所标数量、质量应当与实物一致。

(三)同一库房内储存的弹药应当符合共储规定。从1.5米以上高度摔落的炮弹、引信、手榴弹和从1米以上高度摔落的火箭弹,应当指定专人看守现场,不得随意搬动,并报告业务部门妥善处理。

3.如何加强人民法院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法[司]发[1988]15号 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结合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保证审判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配枪范围,对枪支弹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专用枪的配发。

(一)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和枪支弹药专管人员;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辖区内的边境地区、边远地区人民法院的专用枪配发范围。 第四条 公用枪的配置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三; (二)高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中级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基层人民法院为审判人员(不含需要配置公用枪支的边远地区、山区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数)数的百分之三十(城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为百分之二十)。

(五)各级专门法院公用枪的配置,按同级人民法院配置标准。 (六)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原则上不配置枪支,但边远地区、山区的人民法庭根据需要,经基层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配置一至二支公用枪,由人民法庭庭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因工作必需时可以借用。

第五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借用公用枪: 1.押解人犯; 2.执行死刑判决; 3.办理重大案件; 4.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需时。 审判人员,不会使用枪支者,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可派法警随往。

第六条 配发专用枪支或者借用公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法院工作实践,并且经过使用枪支的训练和考核合格。 第七条 持枪必须备有持枪证。

携枪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到外地的,必须同时办理持枪通行证。 第八条 持枪人员执行任务时枪支应贴身佩带。

第九条 在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持枪人应主动将所携带的枪支、子弹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临时保管,不得隐匿。 第十条 持枪人员离休、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子弹和持枪证交回原单位,一律不准带走;对已带走的枪支、子弹,要坚决追回。

第十一条 严禁将枪支、子弹转让、转售、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枪支、子弹,或以枪支、子弹交换其他物资。 第十二条 严禁持枪人员任意鸣枪、狩猎、玩弄枪支。

第十三条 严禁持枪人员带枪饮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枪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人民法庭配置的公用枪例外),指定专人负责。

要设置安全可靠的专用库、柜。枪支子弹应分别存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枪支、子弹的出入库登记手续;对执行任务和训练时消耗的子弹,要及时办理子弹消耗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枪支领取和借用制度。

配发专用枪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领取所配枪支;其他人员借用公用枪支时,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庭、厅、室(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长或指定的专管负责人批准。

任务执行完毕,应及时交回枪支、子弹。 第十七条 建立枪支训练考核制度。

要定期组织持枪人员训练。使之明确执行公务时使用枪支的规定,掌握射击技术,熟悉枪支构造和性能,能够保养枪支和排除一般故障。

第十八条 建立枪支弹药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要定期对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枪支管理部门要对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枪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发生枪支、子弹丢失、被盗和涉枪伤亡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追查,并逐级报告上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案发七日内,将书面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枪械事故档案。

第二十条 对不能使用的废、旧枪支,应登记造册,逐级报经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批准后,作彻底毁型处理,将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派专人到指定工厂监督销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增加枪支、子弹,须先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厅(局)审核后,在本辖区内法院封存的枪支、子弹中调剂解决。本辖区内解决不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剂或购置。

第二十二条 运输枪支、子弹,必须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主管部门武器弹药调令和武器弹药运输证,办理枪支审验和持枪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根据情节,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我院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制定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4.简答题

管好武器装备是外军基层战备一项重要而经常的工作。

随着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也日趋繁重,搞好基层装备管理对于保持部队高度的战备状态,提高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武器装备管理是落实基层战备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代战争由于技术兵器发展,武器装备损耗急剧增长。

第三次中东战争仅5天时间,埃及就损失飞机90%,坦克60%;叙利亚损失飞机1/3;约旦空军损失一半。第四次中东战争,在短短的18天内阿以双方仅坦克、装甲车就损失4600辆。

英阿马岛之战,阿方损失飞机约占其参战飞机总数的43%,舰船损失占参战舰船总数的31%,参战地面部队的武器装备全部被英军击毁或缴获。英军飞机和舰船损失都占参战总数的15%以上。

惊人的战损数字告诉人们,在现代战争中,加强武器装备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以色列由于重视武器装备的维修管理,入侵黎巴嫩战争开始时,以军的武器装备完好率几乎达100%,利用率则是对方的1至3倍。

在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的一周内,以色列的坦克就损失了600辆,如果按照这样的战损率继续下去,以军的坦克部队很快就会全部被消灭。然而令人吃惊的是,以军在战争中,不但修好自己战损的坦克420辆,而且还回收和修复了阿军坦克867辆,并使其重新投入战斗。

这样,以军的坦克在战争中不但没有减少,反而略有增加。以军所以有这样大的抢修能力,是由于他们在战前就周密计算了所有兵器,特别是坦克的损耗率及其所需要的维修和补给量,并根据这一计划,在苏伊士运河以东约 80千米,戈兰高地以西90千米的地幅内,储备了坦克等各种武器装备的修理零部件,组建了若干个游动维修班。

因而在战争打响后就能按预定方案进行战场管理,化废为宝。英阿马岛之战,英国征用的50余艘商船,能在短短的几天内改装完毕,开赴战区,也是由于平时在全国各重要海港和海军基地的造船厂储备和妥善保管了大量的改装材料,商船一到立即改装,有的商船一个周末即改装完毕。

与此相反,阿根廷军队之所以失利,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库存的弹药管理不善,制度不严,以致失效失灵,又没有经过检验和维修就鱼目混珠地送往战场,结果击中英舰的炸弹、导弹有半数以上未爆炸,直接影响了战局。 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实践表明,武器性能越精密,技术性能越高,对维修管理的要求也就越高。

不重视维修管理,简直无法进行战争。据报道,伊朗购买的大量美制“陶”式和“龙”式第二代反坦克导弹,长期搁置在仓库里,原因就是不会使用和维修。

1982年7月,伊朗向伊拉克南部地区发动进攻,一度深入对方国境8至20千米,后因武器装备和零件储备不足,不得不后撤。美国吸取了局部战争的经验教训,在陆军《作战纲要》的“管理”一节中,明确规定在战区范围内设立三种基本类型的控制中心,第一个就是物资管理和维修中心。

美、俄等国军队在平时的演习中,也特别重视组织流动修理所,开展“前沿维修”,通过科学的组织和维修管理,使损坏的武器装备及时恢复、再生,重新形成战斗力。正因为如此,这些国家军队高度重视基层装备管理工作,要求基层作战单位必须保持较高的装备完好率,使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贯彻新的装备管理思想 随着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面对日益增长的维修费用,外军重视发展新的武器装备管理思想,从更新管理观念上寻找解决办法。一是注重武器装备的系统管理。

所谓武器装备的系统管理,就是从保证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出发,把武器装备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管理。贯彻这一思想,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把每个基层单位编配的所有武器装备看成一个系统,并着眼于对这个系统实施有效的管理。

因为基层单位的武器装备都不是孤立的、单个的,而是整个部队武器装备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现代战争中,只有充分发挥每个单件装备的技术性能,才能形成整体战斗力,保证基层单位完成战时或平时的各项任务。

另一方面,还要把每一件装备、每一个装备单元也作为一个系统,来较好的实施管理。因为基层单位的任何一件现代化装备、任何一个装备单元,都是由若干零部件组成的,其中任何一个零部件失灵,都会影响整个装备系统的功能发挥。

所以,基层单位对每一件装备、每一个装备单元的管理,都应该确立系统观念,重视根据装备每一部分的性能、使用要求、易损程度等情况,切实解决好各种具体的管理问题。二是注重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

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是指从装备列编并配发到基层分队开始,到退役或报废为止的整个期限内,基层分队必须掌握武器装备的验收、交接、保管、使用、维护、修理直到退役的全过程管理的规律性,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因为在这个全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的管理不善,都会严重影响整个装备管理的效果。

为了搞好基层武器装备的全程管理,外军普遍采取的措施是:(1)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明确规定各个阶段管理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实施方法等。例如,美陆军明确要求基层单位对重要装备进行不间断的监视和管理,定期报告装备状况,并通过有关条令、。

5.武装部武器仓库职工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 *** 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 *** 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损耗补充。

第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 *** 军械仓库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县以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 *** 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 *** 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

6.军械员的职责是什么

一、颁发和登记全排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集中存入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排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武警部队的军械员简介:

一、负责武器管理,熟悉本职业务,做到会保管、会使用、会检查、会擦拭,使武器装备达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

二、负责武器装备的登记、统计工作,执行各种制度、规定,做到品种全、数量清、质量好、账物相符。

三、负责武器简易修理,使武器处于良好状态,组织收回军械利用品。

四、保管各种训练器材,负责对学生进行兵器知识教育和爱护装备教育,促进武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五、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军械员在管理、责任、训练的心得体会:

军械员是部队军械装备最直接的管理者。军械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部队军械管理的水平。新疆驻警面临严峻的对敌斗争形势,部队的训练执勤、“处突”任务重,动用枪弹频繁,对军械安全管理的难度大、要求高。因此,按照“人为本、教为先、训为管”的思路,着重抓好军械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设一支可靠的军械员队伍,是抓好军械管理的重要环节。

部队枪弹自查自纠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2、对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两措计划、培训计划和安全工作目标,严格执行,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严格落实“两票”、“三制”以及标准化作业要求。协助所长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安全工作,制定改进安全管理的办法,严格执行安全考核。

4、按期完成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结果进行严格考核。

5、积极抓好各项安全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并做好事故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6、积极协助所长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记录。

7、积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依法保护供电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不受侵犯。

8、大力加强全所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规程学习及考试等工作,全面提高人员的安全技术业务水平。

9、按时整理、汇总、上报安全方面有关资料、报表和总结,定期向安监部汇报各项安全工作。

10、认真完成供电所安排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