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认定为伪劣商品的14种商品如下:
1、失效、变质商品;
2、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
4、冒充优质或论证和使用伪劣许可证的商品;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商品;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商品;
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商品;
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商品;
哪些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下列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4)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6)国家明令淘汰的;(7)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因此,不符合法律标准的产品就是伪劣产品。“伪”是指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即产品本身是所谓“假货”的情形,而“劣”可以称为劣质产品。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二十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哪些是假冒伪劣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标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6)失效、变质的;(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种类?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 假冒伪劣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哪些行为属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具体的行为表现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可直接认定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1)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生产、经销伪造或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商品的;
(3)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的;
(4)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或产品标准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商品条码标志的商品的;
(5)生产、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
(6)生产、经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7)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销的商品的;
(8)经销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9)伪造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10)其他属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二)视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下列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明文指出不改正的,即视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1)生产、经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的;
(2)生产、经销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3)生产、经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
(4)生产、经销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商品或商品产地的;
(5)生产、经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而未标明警示说明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
(6)生产、经销未按规定标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的;
(三)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1)非法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非法生产、经销商品的标牌、铭牌、包装物、说明书。
(3)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资金、原辅材料、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或提供银行帐户、发票、合同、证明等方便条件的行为。
身边有哪些假冒伪劣商品
下列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1)未经 注册商标 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 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7)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 (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特点?
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1.假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失效、变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1.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
3.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4.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5.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6.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7.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8.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9.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如何认定假冒伪劣产品
有以下五种证据即可认定假冒伪劣商品。
一、检验报告
鉴定报告分为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只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涉案商品抽样送检,两种检验报告得出的“送检商品属不合格或者假冒商品”的结论都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证据。但是,工商执法人员在依据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认定商品质量时,要严格审查其他有关证据,防止商品生产厂家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而影响案件质量。
二、上级工商部门的检查通知
目前,所有的企业都非常重视本企业产品的打假维权,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假冒本企业的商品时,会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上级工商部门一经查证属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就会下发检查“通知”,要求下级工商部门对被举报商品进行查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涉案商品属于“通知”所指的问题商品时,就可以直接认定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三、商品包装、装潢等与正品的显著差异
由于制造工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假冒伪劣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的包装、装潢等都会有所差别,执法人员只要将两种标识(物证)进行证据固定,并指出两种标识之间的显著差异,就可以证明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四、现场检测报告
目前,大多数工商部门都配备有食品快速检测箱,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还配备有检测车等检测设备。在办案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对一些涉案商品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测,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询问笔录
对于一些案值小,违法情节轻微,且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标识差别小,工商部门检测设备无法进行现场检测,抽样送检也价值不大的案件,如果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时,有两个以上人员主动承认涉案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国家确认的伪劣商品有哪些内容?
1.危机安全和和人身健康的;2.失效变质的;3.所表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书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销售的;7.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9.实施生产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10.限期使用未标明失效时间的;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12.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13.属于处理(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14.属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国家确定的名牌产品标准1.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产品知名度高、信誉好;3.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4.售后服务好,用户满意;5.企业按照LS0—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产品有质检机构出具的当面检测报告;7企业的经济效益好;8.近两年来没有发生质量事故。
构成制造伪劣产品罪的条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