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深化文明交通常态劝导机制,开展电动车的文明交通劝导、加大对电动车违法的打击力度,形成电动车违法和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和交通,建设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完善交通规划,加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及时更新和改造集镇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最大限度的采取机非隔离措施,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秩序。推广电动车编码和保险的试点工作。交巡部门严格执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邮政、教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下,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和回收第七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头盔销售。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四)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相关信息,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维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材料;

(二)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更换电动机的,在发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

(三)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电压。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限速装置和脚踏骑行设备;

(三)非法改装或者拆解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

(四)加装车篷、伞具、车厢、支架、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五)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六)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禁止随意丢弃。

5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具体措施是怎样的?

山东交警: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一、哪些车辆可被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活动作出了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三、《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作了规定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收费。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四、《办法》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作了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五、《办法》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办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