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不同风景区的环境承受力合理安排限制旅游人数。
2、加强黄山风景区的水资源管理和严格控制建筑物的建设。
3、注意对各大中小企业的排放进行监测,从污染源到植被保护全过程采取措施。
4、保护森林植被,适当封山育林。
5、建立黄山风景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6、加强黄山风景区的整体规划,适当减轻景区超负荷旅游。
7、坚持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总的指导思想。
黄山市在保护黄山环境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1)对著名景点进行“轮休”。为将游客对生态的影响减到最小,近年来黄山风景区先后对始信峰、莲花峰、丹霞峰、天都峰等著名景点实施封闭轮休,开创了国内风景区景点有序轮休的先河。
(2)通过“轮休”和各种保护措施,黄山的森林覆盖率由上世纪70年代的56%提高到现在的83.4%,植被覆盖率则达到了93.6%。
(3)实行净菜上山,垃圾下山。为保护好黄山的生态环境,黄山风景区将一些办公和生活设施外迁,同时对景区内的所有竹木房、铁皮屋等有碍观瞻的临时性建筑,一律拆除或改造。
(4)对山上宾馆饭店所需的各种用品,统一由山下供应。实行“净菜上山”,“垃圾下山”,景区管委会在山下成立了配菜中心,将蔬菜、肉食等各种食品洗净后统一运送上山,剩饭剩菜则挑下山处理。宾馆换下的大宗棉织品也都要挑运下山集中洗涤。
(5)对古木名树给予“特护”。黄山古木名树多,仅列入世界自然保护遗产名录的古松就有54棵。为了加强保护,风景区对古树名木都建立了档案,定期邀请专家进行“会诊”。对于黄山的标志之一的迎客松,更是从1983年开始实行了24小时专人特别护理,这在全球风景区中独一无二。
黄山现今存在的保护问题
著名的地理学家徐霞客曾经说过这样一句流传千古的名言: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他所称赞的就是位于安徽省境内的黄山,可以说自古以来,黄山就是一座被赋予了深刻文化内涵的名山,现如今,黄山也是我国少数几个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为文化、自然双重遗产的世界遗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也开始了解它,它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国游人。
黄山是中国著名风景区之一,世界游览胜地,黄山风景区位于安徽省南部黄山市主要位于黄山区。主峰是莲花峰。黄山处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内,由于山高谷深,气候呈垂直变化。同时由于北坡和南坡受阳光的辐射差大,局部地形对其气候起主导作用,形成云雾多、湿度大、降水多的气候特点。黄山拥有“天下第一奇山”之称,众所周知,黄山的自然景观无比秀美,并以 奇松、怪石、云海、温泉 黄山四绝著称于世。黄山气候宜人,是得天独厚的避暑胜地,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疗养避暑胜地,并于1985年入选了全国十大风景名胜。更重要的是,1990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是中国第一个同时作为文化、自然双重遗产列入名录的。2004年2月入选世界地质公园。
一、黄山的主要生态问题。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黄山游玩,去欣赏黄山的美景,但是问题也随之来。随着当地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游客逐年增加,对当地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也给黄山风景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
1、 森林植被遭到极大破坏,动植物资源资源减少。
森林植被是一座山的生态主体,也是生态物种的屏障。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由于黄山风景的不断被开发,大量的工程建设以及自然灾害,使黄山的森林植被遭到极大的破坏,动植物资源不断减少。游人的不多增加,也极大的破坏当地的森林植被,人们生活所产生的大量垃圾也严重威胁着当地的动植物资源。
2、 一些景区存在着超负荷旅游。
随着黄山国际知名度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外国游客开始走进秀美的黄山。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每逢节假日期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走出家门去欣赏别处的风景,显然,黄山是个很好的选择。特别是黄金周期间,黄山的游客可以说是人山人海,当然这在经济上能极大地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它对生态的影响,因为生态环境是有其承载量的。
3、 黄山的一些地区存在城市化的不良倾向。
由于黄山风景区的不断开发与建设,黄山的不少景观遭到了破坏。并且在一些地区,由于房屋的大量建设以及不合理的开垦种植等活动,促使一些地区出现了城市化的倾向。但是我们知道,每一处世界文化遗产都是基于它的文化内涵或是自然的风景,而不是高楼林立的城市景观。
4、 黄山的自然水平衡被打破。
我们知道人类的活动离不开水资源,人们的生产生活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水资源。旅游也一样,毕竟是人去旅游,人们在那里需要吃喝住行,方方面面也都要水,而在山里的水资源是极其宝贵的。由于黄山是大量游人的聚集地,因此对水资源的要求也非常的巨大。由于不节制地对水资源的胡乱开采,对黄山的地下水的影响非常的巨大,影响了当地自然的水平衡。
5、 黄山的污染日益严重。
黄山上每天的生活垃圾是极其庞大的,光靠清洁工是无法做到垃圾的完全清理的。人们生活的废水废弃物很多都会被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同时大量的汽车尾气以及噪音污染也无不在时时刻刻侵蚀在这座美丽的一代名山。
美丽的黄山是我们的骄傲,面对着这么多的问题,我们有责任去好好地保护它的美丽。这其中当地的政府更应该起到带头的作用。
二、黄山生态问题的治理与保护。
1、坚持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总的指导思想。
黄山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它更是世界人民的共同财富。因此,对于黄山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它自身的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这宝贵的遗产。众所周知,黄山是独特的山岳风景区,其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观赏价值和科学文化研究的价值,而我们知道有些宝贵的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是很难再恢复的。因此保护黄山的自然文化资源是黄山风景区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必须严格执行。转变观念树立“保护第一”的思想,做到合理开发、利用.并根据黄山风景区环境容量,有节制地发展旅游和建设相应的服务设施。如果仅仅以增加经济收入为目的不注重保护,以至于牺牲旅游资源来发展旅游事业,这种开发利用方针是不取的. 因此,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必须进行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保护计划,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风景区生态指标体系,实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制度,逐步纳入环境综合整治的轨道。
2、加强黄山风景区的整体规划。
在过去编制的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中,仅作了景区建设规划,但是对于风景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却涉及很少。在实施总体规划中,由于游客的逐年增加,对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应在总体规划中应补充完善风景区环境保护规划.对景区内已建立的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带的森林植被,古树名术和野生动物等,纳入保护规划认真保护。 对于山上景区内的风景资源和动植物等同于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并设立一,二、三级保护区,对一级保护区的名松,古树、奇橙、怪石、名溪、泉潭等及其周围地区,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并设立保护档案,实行定人定树管理。只有加强对黄山风景区的整体规划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它。
3、根据不同风景区的环境承受力合理安排限制旅游人数。
每一个地方的自然环境的承载力是有限的,黄山也是如此。根据近年来黄山游客逐年增加所带来的食、宿、行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黄山住宿难、吃饭难、用水难等矛盾,实行分区计划旅游显得十分重要.所谓分区计划旅游就是有计划地使游客先后进入6个景区,各景区的容量,由山下总调度进行计划管理,以均衡山上景区的客流.对旅辩团体主要是通过预约登记,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台理安排登山。只有合理安排黄山的旅游人数,才能更好地对它就行保护,才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4、加强黄山风景区的水资源管理和严格控制建筑物的建设。
黄山水资源不足,制约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旺季,供水十分紧张。因此,急需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水资源的数量和时空分布状况,及其变化规律,分析各景区的供需情况,研究供需矛盾和解决的途径。并制订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必须节约用水,防止污染。而黄山的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由于建设工程破坏的地段和景观要进行整治恢复。对景区内存在的大气、水等污染源要积极治理或限期治理。
6、 建立黄山风景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建立黄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准确掌握黄山生态环境的变化,合理开发黄山旅游资源,对发展旅游事业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定点定位监察黄山风景区生态环境的变化及演变规律,是准确掌握黄山生态变化的重要手段,并能为黄山风景区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黄山是以自然景观为特色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黄山风景名胜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至黄狮口,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一百五十四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外围要确定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其具体范围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第三条 风景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严加保护。第四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审查、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六)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山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及精华景点的区域详细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第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不准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及其他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原有建筑物应进行清理整顿,凡污染环境或有碍观瞻的,应限期拆除或外迁。
在风景区内不准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保护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要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七条 风景区内因保护或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经批准的规划,编制计划,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否则,不得审批立项。所有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均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第八条 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家援助、资源有偿使用以及专项附加费等多渠道筹集。其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集体或个体所有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管委会审查,报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规定地点、限量挖取。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垦农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猎捕野生动物;
(五)采挖苗本、花、草、药材和珍贵物种;
(六)开山、采石、淘沙和取土;
(七)建造坟墓;
(八)在景物上刻、写;
(九)其他有损景观的。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奇峰异石、名松、古树、名泉、冰川遗迹,必须建立档案,悬挂标牌,严格保护。上述景物周围只准建置保护设施,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原有建筑物,凡有碍观赏的,应限期拆除。第十二条 风景区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上述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 ,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166.6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
(五)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其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准前,应当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管委会应当制定《黄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审核,并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审批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对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面积160.6平方公里。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确定的黄山区汤口镇、谭家桥镇、三口镇、耿城镇、焦村镇和黄山国有林场中的490平方公里为黄山风景区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地带)。第三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黄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管委会和黄山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地带的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设等工作,加强对保护地带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四条 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
下列范围为高火险区:
(一)坟区;
(二)施工工地及生活场所;
(三)登山步道、机动车辆通道、观景台边缘直线距离5米之内。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气候、节气等情况及时公布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黄山风景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野外用火主要包括:
(一)炼山,烧火驱兽,烧灰积肥,烧炭,烧火煤,野炊,上坟烧香,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
(二)在野外使用卡式炉,点蜡烛,烧纸钱等;
(三)在规定区域外吸烟,丢弃未熄灭烟头、火柴梗、打火机等。
违反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黄山风景区内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范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黄山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生态补偿、环境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该范围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损失补偿等。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以补偿金为主,以技术、实物、安排就业岗位等为辅。
生态补偿金通过各级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中的资源保护费和收取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
生态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管委会商黄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在黄山风景区因保护管理及工程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临时建设不得使用钢筋混凝土,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山风景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应当在管委会办理取水许可,黄山风景区内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取水除外。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排污单位、建设施工等工地的环境监管,防止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被破坏。第十一条 黄山风景区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当移出景区处置。
单位与个人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黄山风景区。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并投放到指定地点。第十二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的普查、宣传、防控和治理。第十三条 未经检查检疫的土壤、动植物及其制品,不得进入黄山风景区。需要从黄山风景区外调运土壤的,应当在保护地带内调取,具体调运办法由管委会与黄山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未经检查检疫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做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黄山风景区严格限制各类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林地。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管委会提交生态恢复方案。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石雕石刻专项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奇峰异石、名泉名瀑、冰川遗迹、植物植被专项普查,完备资源文化档案。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的需要,对天都峰、莲花峰、始信峰、丹霞峰、狮子峰等重要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休。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根据实际划定古树名木封闭保护范围,设置标识牌、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
迎客松等特别名贵珍稀的古树名木实行一树一策、专人管护等措施。
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管委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救治和复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