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是: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2、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3、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是什么?
1、工作性质:警察是国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依靠暴力、强制和特殊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我国,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使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2、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3、特点: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扩展资料: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民警业务知识的重要性是什么?
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是: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4、保护公共财产;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五、 人民警察法确定的原则
(一) 警务活动的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原则是公安机关宗旨的体现,是公安工作基本方针和路线的法制化,也是社区警务战略思想的法律依据。
(二) 行为规范的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这一原则包含了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纪律规范三个方面的内容。它是依法治警方针和一德治警方针的体现,也是从严治方针的法制化。
(三) 法律保护的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这一原则是在1957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条例》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其含义是:第一、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第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第三,人民警察合法的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是对人民警察执行警务的最根据保障。警察法第19条、32条、33条、34条、35条等条款都体现了对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职权
一、 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
(一) 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
《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其内容包括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人民警察的权限。所谓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法律确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所谓人民警察的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合称人民警察的职权,人民警察的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相关权力。
(二) 人民警察的职权的特征
人民警察的职权,又称警察权,它具有以下特征:
1、 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通统治权和管理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权力
警察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2、 警察权的主体是人民警察
警察权力的主体包括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人员。人民警察机关是国家为实现警察职能而设立的行使警察权的专门组织。警察人员基于任职而与国家警察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通过国家法律确定下来的国家委托关系。警察人员实施警察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归于所在警察机关,并最终归属国家。
3、 警察权的内容是由法律确定的
警察权具有法的规定性,或称内容法定性。表现在:
a、 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
b、 未经法律许可,人民警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者放弃权力;
c、 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和撤销。
4、 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责与权限的统一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人民警察的权限密不可分。职责是全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到统一,人民警察的职责伴随着人民警察权力德的行使而履行,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职责的履行过程。如果放弃权力,也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依《人民警察法》第18条的规定,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 惯例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 管理户政、国籍、入镜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有关事务;
(10)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知道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人民警察法》第19条作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增强了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同时也对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1.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与国家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由于公安机关权力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其特殊性在于公安机关以暴力为后盾,能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被实施公安权力的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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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安业务类
第一章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宪法的普遍原则与我国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性质的概念与类型;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
三、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选举制度的概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
四、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分类;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划与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五、经济制度的概念;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
六、公民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七、国家机构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章 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犯罪概念及特征;犯罪构成;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
五、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六、刑罚的概念与功能;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种类;量刑的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时效与赦免;
七、罪状;法条竞合;
八、常见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任务;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二、公安机关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法院的职权;
三、管辖的概念与种类;自诉案件的范围;审判管辖;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
四、证据的概念和意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法定的证据种类;证据的审查判断;
五、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期限 ;
六、立案的概念与程序;破案和销案;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侦查终结;
八、审查起诉的内容;提起公诉;不起诉;审判组织;审判制度;审判程序的种类;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监外执行。
第四章 行政法
一、行政与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的渊源;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与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
三、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复议法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法的特有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与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受案与立案、调查、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五章 民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代理;
五、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六、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效力、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财产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的取得;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债权;人身权;
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与免责条件。
第六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一、国家赔偿责任及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法;
二、公安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公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公安行政赔偿程序;
三、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与范围;公安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刑事赔偿程序;
四、国家追偿权的概念及行使国家追偿权的条件;行政赔偿中的国家追偿权;刑事赔偿中的国家追偿权。
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
一、人民警察法的概念;人民警察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
二、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三、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警衔制度;人民警察的条件及录用;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四、人民警察的义务;人民警察的纪律;
五、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
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一、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和限制;警械的种类;
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条件和情形;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和情形;
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和情形;人民警察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四、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补偿。
第九章 公安学基础理论
一、警察产生的历史条件;现代警察制度;
二、警察的概念与本质;警察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宗旨;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与基本任务;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三、公安工作的概念;公安工作系统;公安工作的主要特点;公安工作的重要地位及奋斗目标;
四、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根本路线、基本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
五、公安政策与公安法制。
第十章 公安队伍建设
一、公安队伍建设的含义、方针;公安队伍建设建设的核心;公安队伍建设的目标;警衔的概念;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制度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概念;内务建设的目的和依据;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基本内容;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十一章 治 安 管 理
一、治安和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的特征;治安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治安管理的组织;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的基本措施;
二、城乡社区警务的涵义;城乡社区警务的基本原则;城乡社区警务的基本特征;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的主要内容;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工作方式;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室建设;
三、户政管理的基本概念、性质和任务;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制度;暂住人口管理;
四、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管理;娱乐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集会、游行、示威管理;查禁社会丑恶现象;
五、危险物品的概念和特点;危险物品管理的范围;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的基本方法;枪支弹药管理;管制器具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剧毒化学品管理;
六、治安案件的概念、构成条件;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适用;治安调解;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七、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群体性事件预防的方针;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原则。
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一、道路交通的概念与分类;道路交通管理的概念与的主体;道路交通管理的对象;道路交通管理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务;
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任务;道路交通组织;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静态道路交通管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特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适用原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决定程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四、车辆与驾驶人的管理的概念;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制度和特点;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非机动车管理;
五、道路交通事故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及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章 刑事侦查
一、侦查工作的概念与特点;侦查工作的性质、任务;侦查工作的方针、基本原则;侦查工作的体制与机制;侦查人员的职责、权力与素质;
二、刑事犯罪现场的概念和特点;刑事犯罪现场的分类;现场勘验、检查;
三、侦查措施的概念、特征;摸底调查;公开搜查与扣押;辨认;控制销赃;追缉堵截;通缉通报;并案侦查;追捕;
四、侦查范围的划定;侦查方案的制订;对嫌疑对象的审查;破案的条件。
第十四章 侦查讯问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侦查讯问的任务;侦查讯问的原则;
二、侦查讯问人员;侦查讯问人员的职权和职责;侦查讯问人员的素质要求;
三、侦查讯问对象的法律特征;侦查讯问对象的诉讼权利;侦查讯问对象在的诉讼义务;
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及演变过程;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第一次讯问;续讯;讯问策略、方法。
人民警察的权利的分类和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四、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六、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 、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