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称谓的产生和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会议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而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国家部分领导讲话中多次出现,并已经成为我国“十二五”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核心任务。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什么意思

改革开放后,生活在农村的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长期从事城市非农产业的社会现象。他们在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融入城市,成为推动城市经济、文化、市政建设的动力之一。近年有的城市则规定在该市工作生活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可直接转为城市市民。

基本原则

1、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2、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4、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

具体而言,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农民工要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各级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市民化

“农业转移人口”指的是哪一类人?

农业人口的转移,就是指农业人口向农业内部各系统的转移,如种植业转向养殖业;同时也是指向农业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行业的转移。在部署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会议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而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国家部分领导讲话中多次出现,并已经成为我国“十二五”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核心任务。要充分理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必须首先全面认识“农业转移人口”这个群体。相对而言,“农业转移人口”较为含蓄和中性,关注的重点在于农业人口从农村向城镇转移,进而逐步成为城镇居民的过程;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多个称谓直接体现的是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和职业,在日常使用中始终带有一定的歧视色彩,难以被进城务工农民坦然接受。此外,“农民工”实际上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即在农村劳动力中剔除从事农业生产的必要劳动力的那部分农业人口;而在“农业转移人口”中,既有农业剩余劳动力,又包含农村非劳动适龄人口,其内涵要比“农民工”更加丰富。由此而言,农业转移人口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户籍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另外一类则是户籍已在城镇,且已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一小部分城镇居民。前者在农业转移人口群体中占据了较大比重,后者则是在城市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因为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才较为被动地从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

如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农业转移人口”称谓的产生和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会议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而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中共中央和有关文件以及国家部分领导讲话中多次出现,并已经成为我国“十二五”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核心任务。

要充分理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必须首先全面认识“农业转移人口”这个群体。从文字所包含的内容看,在“农业转移人口”中,“农业”是指包括农、林、牧、渔在内的第一产业,与“人口”搭配反映出这一群体的身份,即为我国户籍划分中的农业人口;“转移”体现了该群体所在地域的转换,即由农村转移到城镇,且既有就地转移,也有异地转移;而“转移人口”既包含想要从农村迁移至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人口,也包含在农村和城镇之间来回流动的农业人口。从称谓比较看,相对而言,“农业转移人口”较为含蓄和中性,关注的重点在于农业人口从农村向城镇转移,进而逐步成为城镇居民的过程;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多个称谓直接体现的是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和职业,在日常使用中始终带有一定的歧视色彩,难以被进城务工农民坦然接受。此外,“农民工”实际上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即在农村劳动力中剔除从事农业生产的必要劳动力的那部分农业人口;而在“农业转移人口”中,既有农业剩余劳动力,又包含农村非劳动适龄人口,其内涵要比“农民工”更加丰富。由此而言,农业转移人口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户籍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另外一类则是户籍已在城镇,且已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一小部分城镇居民。前者在农业转移人口群体中占据了较大比重,后者则是在城市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因为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才较为被动地从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由于难以适应自身角色的转变,这类人口并不能较好地融入到城镇经济社会的运行中。与之前在农村生产生活时相比,他们中很多人在综合素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多个方面并无明显的更新和转变。

构建什么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构建供需互促、协同均衡、有机统一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既是解决“三个1亿人”问题、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点难点,也是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支撑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顺利对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内生动力,对优化城乡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近年来,我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截至2015年末,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依然较低,农民工总量高达近3亿人,与到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要求相比,还存在转移人口就业不稳定、难以享受同等公共服务、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高效平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积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解决人的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不协调、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不协调等突出问题,着力补齐新型城镇化发展短板,使得新型城镇化供给能力更加适应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变化,构建起供需互促、协同均衡、有机统一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