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行“汉法”。
主动仿效明制,制定了一系列相适应的典章制度,形成了以满族贵族为主体联合其他民族统治阶级的统治体制。
2、推崇儒学。
儒家思想是汉族传统文化的内核,有利于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巩固。
3、笼络地主和知识分子。
依靠满族贵族和蒙古贵族的力量, 依靠汉族地主和知识分子的支持, 才能不断增强统治力。
4、旗民分治。
清朝统治者为了避免满汉冲突, 实行了“旗民分治” 的政策。
5、以汉治汉。
清朝时的民族政策是什么
清朝时的民族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推行“汉法”
满族入关以前已经建立了以议政王大臣会议为核心, 八旗制度为骨干的一整套颇具特色的政治制度, 入关以后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统治地域和更加复杂的统治局面, 主动仿效明制, 在原有政权机构的基础上, 进一步“参金酌汉”, 不断进行改革, 制定了一系列相适应的典章制度, 创建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完整的统治机构, 形成了以满族贵族为主体联合其他民族统治阶级的统治体制。如仿明制设立户、吏、礼、兵、刑、工六部, 统一管理全国的军事、民政、刑狱诸事宜。仿明内阁将文馆改为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地方官也依明制, 设置总督、巡抚和州县官。入关前的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能不断地被削弱直到最后被取消, 八旗制度虽然有所保留, 但是八旗的生产职能已经弱化, 八旗组织由军政合一的组织逐步演变成了单纯的军事组织。
(二) 推崇儒学
儒家思想是汉族传统文化的内核, 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与主体意识形态, 它为封建统治阶级创造了一整套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论思想体系, 有利于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巩固。满族在没有进入中原之前即后金政权时期就已开始注重对汉文化的学习, 并重用了范文程、洪承畴等一批汉族官员士人。定鼎中原后, 通过对汉文化有了更多的接触、了解, 更是积极主动地学习、汲取汉文化。组织人力对传统文化的汉文典籍进行翻译、整理、编撰, 如《古今图书集成》、《四库全书》、《子史精华》等巨著问世。另外, 让八旗子弟接受汉文化教育, 八旗官学的学习的内容多以汉文化为主, 考试内容主要是汉族的四书五经等内容。
(三) 笼络地主和知识分子
满族统治者深知, 要打破民族界限, 满族贵族与汉族地主阶级必须构建利益共同体, 才能维护自身的统治, 除了要依靠满族贵族和蒙古贵族的力量, 还要依靠汉族地主和知识分子的支持, 才能不断增强统治力。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前, 就积极争取汉族官僚和地主的支持, 注意发挥汉人统治阶级的作用。入关后, 提倡“满汉一体”, 采取各种措施笼络汉族地主阶级和知识分子, 对于前明的宗室、官僚明确规定: “各衙门官员, 俱照旧录用。……其避贼回籍, 隐居山林者, 亦具以闻! 仍以原官录用”。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后的第二年就正式实行了科举取士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官吏, 给汉族
读书人入仕开辟了道路, 受到了大部分汉族知识分子的拥护。汉族地主可以通过科举、捐纳等途径做官, 使汉族地主阶级与知识分子恢复旧业, 与清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这些措施,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汉族地主阶级和知识分子与清朝统治者之间的矛盾, 笼络了汉族地主和知识分子, 争取到了汉族的合作势力, 扩大了清朝的统治基础。
(四) 旗民分治
清朝统治者为了避免满汉冲突, 实行了“旗民分治” 的政策, 但是“旗民分治” 的种种规定,都是旗人优于民人。旗民兵饷不同, 八旗兵丁俸饷高于绿旗汉兵, 八旗兵有军功者, 予以功牌,“兵部计其叙功, 与之世职”。而绿营兵则大为逊色, “核计功加二十四次, 始叙一云骑尉, 较之八旗功牌, 殊为屈抑”。旗民分居, 内城由八旗驻守, 汉人迁到外城, 尽量避免满汉杂居产生民族间矛盾。旗民在诉讼方面不同, 旗人不归一般司法机关管辖, 要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负责审理。旗民不同刑, 旗民可以枷号代刑, “凡旗人犯罪, 笞、杖各照数鞭责, 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旗民收监不同, 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监狱, 而下内务府监所, 或圈入八旗高墙之内, 宗室贵族入“宗人府空房”。
(五) 以汉治汉
“以汉治汉” 的政策与历代汉族中央王朝所采取的“以夷治夷” 的政策的思路是大体相同的。在汉族聚居区, 用汉官管理汉民, 能够减少统治阻力与统治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满汉之间的矛盾,协调满汉关系, 得以巩固统治。因为, 汉官更熟悉汉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情况, 汉官在汉族聚居的地方工作具有工作上的便利与优势, 能够拉近与汉族民众心理上的距离, 汉官是清朝政府与汉族民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清朝在汉族聚居的地方的巡抚多为汉族, 据统计、考证, 顺治六年(1649 年) 全国有26 位巡抚, 其中有满族巡抚1 位, 汉军巡抚6 位, 其余19 位皆为汉族,汉族巡抚占73%。光绪二十三年初(1897 年) 全国有巡抚15 位, 除两位满族巡抚之外, 其余13 位巡抚皆为汉族, 汉族巡抚占87%。
(六) 满汉官异制
清朝在官制上实行的是满汉复职制度, 而实际上汉员班列皆在满员班列之下。清朝实行官缺制度, 不同官缺只能由本族人出任或补授。满官缺多于汉官缺, 且都是要害部门的重要职位, 汉缺都是次要职位, 严禁汉人补满缺, 且满人可以补汉缺。地方政权也是如此, 总督一级多由满人担任,知府、知州、知县则多由汉人担任。而边疆大吏如驻防将军、副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 则由满人专任。就全国官员总数而言, 汉人多于满人, 但京城内外文武要缺, 则满人多于汉人, 保证了人数较少的满人集中控制中央和地方的要职。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 乾隆50 年(1785) 中央机关官缺计: 满缺2751 缺, 八旗蒙古缺253 缺, 八旗汉军缺142 缺, 汉缺558 缺。至清末, 清朝的统治日益衰微, 掌握大权的汉官人数才不断增多。
(七) 满汉通婚
和亲、联姻、通婚是我国古代在处理民族关系上所采取的惯用策略, 通过、联姻和亲或通婚可以缓解民族间的矛盾、调解民族间的关系。满族在入关前, 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就曾与汉人通婚, 对投降的汉族官员和官兵配给妻室, 以稳定军心和民心。努尔哈赤将孙女嫁给抚顺守将李永芳为妻,将宗室女嫁给李延龄为妻。顺治帝选汉官之女入宫为妃, 并准满汉官民相互婚娶。顺治五年八月世祖谕礼部: “方今天下一家, 满汉官民皆朕臣子, 欲其各相亲睦, 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 有欲联姻好者, 听之。”
(八) 圈地、投允和逃人法
1644年大量的满族人、蒙古人和其他民族的成员进驻北京, 首先面临的即如何解决这些人的生计问题。为了解决入关者的生计问题和旗兵给养, 满族贵族入关后圈占汉人的无主土地和荒地, 作为皇庄、王公勋戚等贵族庄田。顺治元年甲申十二月乙卯朔丁丑下令: “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地, 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 死于寇乱者, 无主地甚多, ……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但在实际圈地的过程中, 圈的不仅是无主荒地, 有主荒地也被圈占了, 造成了被圈占土地的人民流离失所。与此同时, 满族统治者还实行了“投允” 政策, 强迫汉族农民投充成为满族贵族的“包衣”, 以增加庄园里的劳动力。为了防止奴仆逃跑, 清廷又制定了“逃人法”。通过圈地、投允和逃人法, 满族贵族虽然攫取了大量的土地和劳动力, 但却深深的激化了满汉民族之间的矛盾, 使社会秩序动荡不安。所以, 到后来上述弊政被逐渐废除了。
(九) 剃发易服
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前和入关初期强令投降的汉人效法满族人的发式和衣着风俗, 在入关前1636年皇太极称帝时, 就明令公布“凡汉人官民男女, 穿戴要全照满洲式样, 男人不许穿大领大袖, 戴绒帽, 务要束腰; 女人不许梳头、缠脚”。顺治元年五月要求“投诚官吏军民皆着剃发, 衣冠悉遵本朝制度。各官痛改故明陋习, 共砥忠廉。”清朝统治者实行剃发易服政策的目的是, 以是否剃发易服作为判断是否归顺清朝统治的一个标准。多尔衮在顺治元年五月讲到剃发令时说: “予前因归顺之民, 无所分别, 故令其薙发以别顺逆”。剃发令的推行, 引起了汉族人的不满和反抗, 一些地方掀起了反剃发的斗争。
清朝民族政策的特点
1、首崇满洲:作为统治族群和八旗军队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满人尤其被视为国家根本、朝廷柱石。
2、汉族政策:要求剃发易服,作为臣服的标志。后对汉族有科举优待,并重用汉官。
3、蒙古政策:要使其不再成为朔方边患的势力,又要笼络其奴隶主们统治蒙古族人民。
4、西藏政策:册封制度、驻藏大臣和金瓶掣签制度。
5、回租政策:清政府对穆斯林歧视而压迫,清律上对穆斯林之犯罪者,特别加重处罪。
扩展资料:
清朝少数民族政策:
清朝设立理藩院管理民族地区的事务。这是清代创设的一个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崇德元年(1636年)七月,设立蒙古衙门,崇德三年改为理藩院,设承政、参政等职。理藩院的官职只以满、蒙人担任,主要管理漠南蒙古事务。
随着清朝对全国统治的建立和对边疆事务管理的加强,理藩院的管理范围逐渐扩大到喀尔喀蒙古、厄鲁特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四川等少数民族地区。举凡这些地区的封爵、会盟、宗教、刑法、土田、游牧、射猎、征发、贡纳、邮驿、翻译等事项均由其管理。
此外,还兼管对俄交涉等外交事务。理藩院的设置,说明清廷十分注重对蒙、藏、维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尊重他们的民族感情。这种民族政策在巩固和加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起了积极的作用。
从整体上看清朝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切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民族问题实际,有力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在民族事务管理和民族问题处理方面取得了超越前代、令人惊叹的成就,并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清朝 (中国历史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