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2016年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补充规定》可知,青岛选调生的相关问题如下:

一,选调范围和条件全国“985”和“211工程”高校、省内普通高校2016年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省级以上党校、科研院所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学习、同时获得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2016年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高校2015年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二,选调专业全国“985”和“211工程”高校毕业生不限专业。省内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选调专业

青岛市选调生报考条件

青岛市选调生报考条件介绍如下: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班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报考青岛市(不含各系统)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入党时间截至2008年1月1日,以支部大会决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为准。

班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包括:班长、班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部长,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不包括各类协会、研究小组负责人。任职时间须连续1年以上。优秀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不列入报名条件。

所以不是只有班干部才可以考,学院或者学校任职一年以上的干部都可以,不过要重要职位的干部。

2、对“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报考法检系统的重点政法院校毕业生,条件可放宽到班委、班团支部成员,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副秘书长、副部长,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副部长。不包括各种学习小组、团小组成员。重点政法院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

3、专升本学生的报名条件只限于本科阶段。研究生的报名条件可从读全日制大学本科算起;通过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习考取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只限于研究生阶段。

本科生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计算时间截至2008年1月1日,即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分别为1984年、1981年、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青岛选调生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2、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道德品行好,遵纪守法,作风踏实,组织纪律观念强。

3、截至2021年9月30日前,年满18周岁。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大学学制为5年及以上的,以学制4年为基数,学制每增加1年相应放宽1岁。

4、同济大学2022年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专业不限。本科生、研究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按规定学制如期取得(博士研究生应在录用报到前取得)。

5、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良,有较好的人际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服务基层的意愿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身心健康,符合录用体检标准。

独立学院毕业生,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在选调范围。

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

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选调生工作制度,培养造就高素质的选调生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主要目的是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区市以上机关培养和输送优秀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面向基层、实践锻炼、重点培养、动态管理;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五)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指省、市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选调到基层工作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 选调分配

第五条 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六条 选调范围。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以及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海外留学归国应届优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七条 选调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从事党政工作;

(二)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曾担任过班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校级以上综合奖励。本科生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四)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五)符合选调所需其他条件。

研究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选调程序:

(一) 拟订选调方案;

(二) 发布选调简章;

(三) 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 统一考试;

(五) 考察和体检;

(六) 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 分配派遣。新录用的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经济基础较好、领导班子团结、有利于选调生健康成长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工作。少数确因工作或专业急需分配到市级机关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将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至2年。选调生的派遣和录用手续,由市委组织部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会同市人事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省、市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培养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创建工作品牌。

第十一条 培训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将选调生培训列入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到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进行系统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有条件的区市和单位,可安排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参加全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层次较高、实效性较强的培训,或到国内外名牌高校培训学习。

市委组织部对新录用的选调生,统一组织公务员初任培训;对工作满2年的优秀选调生,有计划地安排到党校进行脱产培训。

第十二条 座谈交流制度。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选调生所在单位,应定期与选调生开展谈心活动,每年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选调生情况汇报,交流选调生工作,研究解决选调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结合选调生思想实际,加强政治理论、理想信念、廉洁勤政、遵纪守法和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制度。各级党组织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上级机关工作锻炼;对长期在市、区(市)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对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经受锻炼。选调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至3年后,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 考核考察制度。各级党组织应采取领导谈话、跟踪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对选调生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的考核,同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选调生的考察材料、年度考核结果和思想汇报等材料应及时归入选调生个人考绩档案。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区市、单位选调生年度考核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支持青岛选调生之家网站建设,通过网站等方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创建品牌。要建立选调生信息库,定期维护更新选调生信息,每年年底前,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选调生信息更新情况,及时汇总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奖惩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总结选调生工作经验,发现、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省委组织部有关管理规定的选调生,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第四章 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选调生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并有相应的职位职数空缺。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晋升职务。

第十九条在基层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选调生,经组织考核具备相应素质要求,工作满2年后,可以通过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选调生晋升处级领导职务的,按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执行。

第二十条 选调生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从选调生中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公开考选或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调配的方式,优先从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选调生中选拔。

选调生确因工作需要选调到上级机关工作,所在区市和单位要给予支持,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录用、宏观管理和综合指导。制定选调生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指导和检查选调生工作开展情况,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选调生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贯彻省、市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抓好对选调生的日常培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落实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帮助选调生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选调生怎么样

挺好的。

聘用后,按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薪酬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首次来青就业创业并且购买唯一商品住房的青年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的标准,发放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的,按照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对于新引进的研究生,在发放研究生住房补贴的同时,新区按硕士研究生2400元/年、博士研究生3600元/年的标准,发放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生活补贴。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调整时,一并联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