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群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他们就是五七工。后来为了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扩展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这些人员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溯及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实施初期。这个时候,大家可能就会觉得奇怪了,他们那个时候既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又怎么才能证明他们就是五七工?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的实施范围及对象界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2、在2010年12月31日,男性需年满60周岁,女性需年满55周岁及以上;

3、曾经在本市的国有、集体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五七工”、“家属工”身份认定条件如下:

凡具有原始职工档案的,其身份认定由单位根据个人原始档案作出确认;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将以下资料作为身份认定的依据: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人员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原“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