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玩具厂造的数千支塑料枪被认定为枪支,负责人刑满后仍要申诉)

“我造的‘枪’能装备一个师。”黄河用带有浓重闽南口音的普通话自嘲地说,“但我认为我无罪,我还要继续申诉。”

黄河是福建晋江人,仅有初中学历的他,早年在国企做电工,下岗后和朋友先后开办过弹簧厂、塑料厂。2003年9月,他在村里开办了一家玩具厂,并从香港买回台湾生产的玩具枪进行仿制,得益于当地众多的海外侨胞,黄河生产的黄河牌玩具枪一度远销捷克、菲律宾等国。

公安部于2011年1月24日公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在黄河的玩具厂迅速发展之际,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枪支认定标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即认定为枪支。2011年4月,黄河的一个下游经销商在河南许昌被警方抓获,之后黄河进入警方视野。当年7月,黄河被刑拘,警方查抄他的玩具厂时,起获了近两万支塑料玩具枪,后认定其中6103支是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2012年,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黄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上诉后被驳回。

黄河被抓后,黄河牌玩具枪在市场上逐渐消匿。不过,随着短视频社交平台的兴起,又有一些人在社交平台上展示其拥有的黄河牌玩具枪,称其为“情怀玩具”。还有很多账号在发布玩具枪视频时,加上#黄河玩具枪#作为标签,而黄河辨认后指出,只有个别的是出自他的玩具厂,其余大多都是蹭热度。

2022年12月6日,经过4次减刑后,服刑11年5个月的黄河刑满获释。此时,黄河已67岁,他决定继续申诉。

确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2”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上是不公开状态

玩具厂成“兵工厂”

生于1955年的黄河曾是福建晋江市智高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玩具火车和玩具枪的制造与销售。2011年7月7日,黄河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刑拘。

泉州中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智高玩具公司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黄河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被告人黄河因其负责的智高玩具有限公司非法制造仿真枪支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2008年初,被告人黄河再次在其经营管理的晋江市智高玩具有限公司注塑车间、装配车间内,雇佣工人生产“黄河”牌系列塑料枪后出售。2011年7月案发时,公安机关扣押智高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河”牌系列塑料枪成品共计19824支。经检验鉴定,“黄河”牌系列塑料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5728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黄河为牟取暴利,还在其经营的智高玩具公司厂区组建EG723型气手枪生产车间,被告人黄河负责EG723型气手枪的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被告人葛鸿鑫负责车间管理及EG723型气手枪的研发、装配工作。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黄河将智高玩具公司生产的50件(共计600支)EG723型气手枪托运至河南省郑州市,贩卖给张国林(另案处理),张国林购买后将部分EG723型气手枪转手出售。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抓获张国林后,依法扣押了尚未卖出的EG723型气手枪413支。经检验鉴定,该EG723型手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375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泉州中院认为,犯罪单位智高玩具公司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被告人黄河作为该公司主管人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发后,有媒体在报道时,将智高玩具厂称为“兵工厂”。

涉案的黄河牌玩具枪

狱中申诉被驳回

黄河坚称无罪,选择上诉。

黄河当时的上诉理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简称《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必须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足以致人伤亡(轻伤以上)或丧失知觉,公安机关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简称《鉴定判据》)的规定将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J/CM2全部认定为枪支,既没有科学依据,也不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情形;《鉴定判据》只是公安部制定的行业标准,没有以部门规章形式向社会公告,不具有部门规章的效力;《鉴定判据》从未在生产流通领域进行公告,其并不知道产品违反规定,主观上没有制造枪支的故意等,请求改判无罪。

福建高院审理后认为,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枪支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公安部是枪支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其负责管理枪支的标准化工作,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有权根据需要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制定枪支的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是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2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枪支管理行业标准,该规定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根据该规定,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的非制式枪支均应被认定为具有杀伤力。

因此,福建高院认为,黄河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关于黄河上诉称其并不知道产品违反规定,主观上没有制造枪支的故意这一上诉理由,经查,黄河于2005年即因制造仿真枪被公安机关查处,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已违反规定应属明知。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3年7月19日,福建高院驳回了黄河的上诉,维持了对智高玩具公司及黄河本人的原判。

虽然二审为终审判决,但黄河仍不服判,入狱后继续申诉,但先后被福建省检察院和福建高院驳回。

2022年12月6日,黄河从宁德监狱刑满获释。其在服刑期间减刑4次,减刑2年7个月,原本14年的刑期实际执行了11年5个月。

2023年2月,黄河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当年被定为枪支的5728支黄河牌塑料玩具枪,并不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不符合《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这一情形。他还拿出两把当初遗留在家中的玩具枪拆解开来向记者展示其发射原理,“这是利用压缩弹簧来推动BB弹发射的,所以每次只能完成一次击发”。

但他承认,EG723型气手枪是利用压缩气体为动力,“枪体里有一个小气瓶,注入压缩气体后可以连发,给打火机充气的气罐就可以用来给这种枪充气。”智高玩具公司生产的EG723型气手枪共有375支被认定为枪支,也是导致该案案发的枪型。

涉案的黄河牌玩具枪

出狱后仍要申诉

目前,黄河已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李向荣帮他写了申诉书,准备继续申诉。

其申诉事实及理由为,黄河主观上没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判决所依据的1.8J/CM2的枪支鉴定标准不合理、不合法,不应作为鉴定依据,且鉴定主体、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过程及结果也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情况,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要求,应判决无罪。

律师认为,刑事定罪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不应客观归罪。本案要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须证明申诉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行为,才能认定申诉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判决书认定的作案时间是2008年初至2011年7月,那么,从2008年初至2011年7月案发,申诉人黄河是否知道自己所生产和销售的玩具枪中有部分是枪口比动能超过1.8J/CM2而构成所谓的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呢?

黄河的刑满释放证明

律师认为,枪口比动能超过1.8J/CM2一律认定为枪支的规定,直到2011年1月24日才由公安部在其网站上首次向公众公布,在此之前包括申诉人黄河在内的普通民众不清楚有此规定。

在此之前,普通民众在公开渠道上只知道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此外,律师还对1.8J/CM2这一枪支鉴定标准的出台程序、法律效力等提出质疑。

澎湃新闻查阅公安部官网发现,2011年1月24日,公安部官网公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起草单位为公安部刑事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于2007年10月19日批准发布,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官网未公布该鉴定判据,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也只是公布了该鉴定判据的基础信息、备案信息、起草单位等,其正文也是不公开状态。

不过,由于近年来“假枪真罪”案频发,《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内容得以通过其他渠道公开,其中规定:“制式枪支、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2。”

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黄河认为,这是“两高”对以往枪支判定标准过低所带来的打击面过大过重问题的纠错。

山东小伙批发玩具枪获刑十年,为何六年了案件还在审?有何难点?

当年被判刑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属都还在申诉,难点就是当年的枪支到底是真枪与玩具枪,现在都还在争论。

01、批发玩具枪,竟获刑十年。

警方最先是发现青州农民李某通过社交网络售卖玩具枪,而他的玩具枪根据警方验证是真枪。警方从李某的口中得知他的进货渠道,李某的上家是李某兰(化名)。

在13年警方先是抓捕了李某兰,警方查出20支玩具枪,其中有15支被警方鉴定为真枪。随后李某兰也说出了自己的上家景某(化名),李某兰从景某哪里进货。

进价为290元,卖出为400多元,13年8月19日景某的哥哥让景某去自首,景某哥哥认为只是几支玩具枪,去自首也没什么事的,景某听从了哥哥的话。

14年7月8日,法庭审判了这起事件,认为玩具枪为真枪,其中李某兰与景某被判刑10年,景某与其哥在法庭非常激动,表示那不是真枪,就只是玩具枪,并且愿意以身示范。

02、真枪还是玩具枪?

对于当年的判决无论是李某兰和景某还是他们的家人,都是非常不服气,他们没什么文化,不懂当时法庭所说枪支的判定真伪的理论,一直觉得是被冤枉的。

这些年来他们一直在申诉,李某兰的丈夫郭某(化名)也称自己妻子卖的是玩具枪,并且因为这件事已经让他们家在村里抬不起头来。

而景某哥哥对自己弟弟一直比较愧疚,在被采访时,称自己卖的绝对是玩具枪,并且还用当年遗留下的枪(两年因为损坏所以留在家中)亲身做了示范,结果是景某哥哥并没有出什么事。

而警方对于真枪与玩具枪的判定不是根据其威力来的,而是根据枪口比动能来的。其实李某兰他们出售的并非是真枪,而是仿真枪,而售卖仿真枪其实是无罪的。希望再次审理,能给他们一个更好的说法吧。

小伙批发玩具枪获刑十年,为何玩具枪被认定为真枪支呢?

因为玩具枪对人的伤害程度已经和真枪对人的伤害程度一样了,它的性质已经变了,所以会被判定未真枪支。

一、真枪假枪的判定标准

玩具枪是很多男孩喜欢的一款玩具,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年那种没有任何攻击力的玩具枪已经不复存在了,更多的出现了仿真玩具枪。在山东青州一家玩具店,以290元一支的价格进了一批玩具枪,再以400元价格售卖。本想着赚一笔钱,却没想到自己被逮捕,还被判10年。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他贩卖的玩具枪已经不是玩具了,而是真枪。我们先了解一下鉴别真枪的条件标准:

1、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0.16–1.8焦耳/平方厘米。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根据这三个标准,针对该男子售卖的玩具枪其15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枪口比动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很明显这个结果已经超过了普通的真枪,其威力比真枪都威猛。这样的结果还能说该男子贩卖的是玩具枪吗?说是真枪一点也不过分。

二、赚钱的方法有很多,但是不可以擦边球

很多人对处罚结果很不满意,认为太重了,包括小伙自己也不满意,认为自己进就是玩具枪,还说自己愿意用自己的身体做实验,看看到底能不能构成伤害。

小伙看似冤,实则一点也不冤。你名义上在卖玩具枪,而实际上卖的是真枪的威力,被坏人买去去伤害别人怎么办?还有别人真的当玩具枪玩,没有注重其危害程度,伤到别人又怎么办呢?这些都是问题,作为卖家要对自己负责,要对顾客负责,更要未社会负责。不要为了赚钱而去擦便球,去违法。

最后:我儿子曾经因为一把带塑料子弹球的玩具枪,把邻居家的电视屏幕给打破了,我直接把枪折断扔了,那些小小的子弹球也被我扔了。太危险了,为了家人为了孩子千万不要买那些玩具枪。

山东男子批发玩具枪获刑10年,售价400的玩具枪真是玩具吗?

按照最新文件,很明显这不是玩具枪,但是也不能说是真枪,毕竟400元只能算是“伪”枪,它没有任何杀伤力,来让我们一起好好分析。

01、山东男子批发玩具枪被抓,获刑10年。

首先,2013年8月19日,景某明经营一家玩具店,经常跟他拿货的李某兰被警方抓,景某明非常担心。而哥哥景某邦告诉弟弟:“没有什么大事,就几支玩具枪,最严重就是被收了,人再关几天而已.....”

其次,弟弟听了哥哥的话就去自首,可是谁也没有想到,最后结果不是这样。法院按照最新的规定,认定景某明的玩具枪是“真枪”。景某明及其家属都不服,当庭表示愿意用玩具枪打自己,看看有什么事情没有?

最后,景某明等人罪名还是成立,被判了10年。但是家属从来就没有放弃过为景某明申诉,认为他就是售卖玩具枪,不是真枪,希望能为景某明讨一个公道。

02、玩具枪变成真枪标准在于:鉴定标准改变。

先说,其实大家也没有想明白,看起来就是玩具枪,怎么就变真?其实一切源自真枪鉴定标准改变了,按照旧规定(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 ),那是玩具枪,可是按照新规定,这就是真枪范围。

再说,警方收缴景某明的玩具枪,它们的枪口比动能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不抓你抓谁呢?

标准如下: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03、最后。

这件事告诉我们就算是做生意,也要看看规定,不要想着这就是玩具,没有任何危害。毕竟你认为没有问题,可是明显就是违法的。

玩具枪被定性为枪支怎么处罚

玩具枪是否量刑、如何量刑,要根据玩具枪的时间杀伤力,持有者的主观意图综合考虑,对于没有杀伤力的玩具枪,不应视为犯罪;对于杀伤力较大的、持有人有不法目的的,应当比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量刑,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

《关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男子卖玩具枪获刑十年,那生产玩具枪的厂家该不该被处罚?

商家竟然是被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这个问题着实让人感到疑惑!卖玩具枪被列入刑事案件,厂商是否应该处罚?其实生活当中就有对比事例:一些电瓶代步车不能上路,为何不从源头上直接禁止生产?效率不是更高吗?种种矛盾适宜表明,这涉及到市场经济问题,不是一两句话就能够讲清楚、说明白的,关于玩具枪入刑事件发生了不少,真的是需要引以为戒,下文1.8焦耳警告!

1、卖的是玩具还是枪?

真实案例现身说法:山东青州一玩具店店主李秀兰以每只290元的价格从临沂市批发商景安朋那里买了一批玩具枪,随后,李秀兰在以每只400多元卖了出去。但是在警方的一次执法行动过程当中,查获了20只这样的玩具枪,其中就有15只被鉴定为枪支!不仅仅是李秀兰,其批发商景安朋及两名顾客都被“遭殃”。这四人也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其理由就是非法买卖枪支,持有枪支等罪名。但是从这一案件判罚的过程来看,批发商的生产商并没有受到牵连,这是默许生产吗?真的是让人大为不解!而景安朋和李秀兰直接获刑10年,因为他们都是秉持着卖玩具的观念对其进行售卖,所以这么长时间以来也没有停止过申诉!

刚开始听到判决时,景安朋更是情绪比较激动,因为出生在农村,文化程度本就不高,所以对于枪支界定是不清楚的。所以一直声称“我用身体做实验”,进行判别!景安朋的哥哥得知弟弟因为售卖“玩具枪”被判刑十年,更是表示无法接受!所以当记者前去他老家采访时,他直接当众做起了“实验”,他拿起“BB枪”朝自己胳膊连续打了几下,虽然有红点出现,但是生命安全并没有受到影响,红点没过一会儿就消散了。其实这样的事情发生之后,直到最终做出判罚,其结果都是让人感到震惊的。

2、鉴定标准又是如何?

根据相关文件表明,对于这样一些玩具枪,如果其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时,均被认定为枪支。所以说玩具枪与枪支的界定标准就是其动能相对于1.8焦耳而言。如果是低于1.8焦耳每平方米厘米,那么属于玩具枪,按照标准生产售卖没有任何问题,如果高于这个标准性质,可就大不相同!而上述事件当中,对于该“玩具枪”的鉴定,枪口比动能高达4.13到11.95焦耳每平方厘米,所以才有了后续纳入刑事案件处理这一情况的发生。

因为后续事件的不断升级,厂商也被引发关注!景安朋的辩护律师说:该玩具枪的生产厂商反而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极轻刑罚!我知道这才是这起案件当中涉案数量最大的生产者,为何不同地区产生如此大的差异,判罚大不相同!

其实早在2016年,还有一位51岁的天津摆摊女性也有着同样的遭遇,当时该名女子赵春华是摆摊进行气球射击而被警方抓获。在他那里搜寻到了枪支行物件9只,其中就有六支被鉴定为枪支,最终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刑期,因为该事件引发了社会较大关注,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厂商真的没责任吗?

如果从事件的关联性来看,厂商是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毕竟像这样的玩具枪都是由生产商提供,并且生产商涉案的数量应该是最大的,可就是因为地域性的问题而产生不同的判罚,这实在是说不过去!正如上文景安朋事件所说,其产商竟然最后获得的处罚是非法经营罪,这似乎显得过于无厘头,让人摸不着头脑!

男性对于枪支玩具应该是比较感兴趣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兴趣也要适可而止了!不要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毕竟购买的顾客也是涉及到非法持有罪名,又有多少人对于枪支的动能比有所了解呢?相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更是无从辨别,所以说为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还是不要玩这样一些玩具,谁知道具体的规则又是怎么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