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消息 美国高通与苹果的专利之战可谓是由来已久,双方陷入了大规模专利诉讼“模式”,你不让我我不让你,双方互诉对方侵犯己方专利,和解之日怕是遥遥无期了。苹果觉得高通的专利费收取不公平(高通以手机整体售价百分比收取专利费),高通反驳自己只是按照基带处理器的价格来收取专利费,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据外媒报道,本周一,双方的诉讼开始审理,高通依然要求苹果侵权的iPhone设备禁止在美国市场销售,根据路透社的消息,9月17日,高通提交到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第二个诉讼开始展开审理,高通在诉讼中指控苹果的部分iPhone设备使用的英特尔基带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ITC对这些设备进行禁售。尽管如此,但是即使被判侵权,苹果还是可以通过修改起产品从而绕开高通的相关专利

外媒指出,ITC开出的产品禁售令十分罕见,另外,如果被判决侵犯了高通的专利权,苹果仍然能够对产品进行修改绕开相关专利。但是这对苹果来说是很被动的,随着两者的“战斗”升级,苹果开始加大对基带的自研,同时降低对高通基带的依赖,但是市面上英特尔的基带技术又不如高通,这就意味着,苹果在拥有自己的基带之前,还是要受制于高通的。

之前苹果公司CEO库克多次表示,如今的智能手机已不单单是一个简单通信工具了,但是高通的收费标准却是整机价格的百分比收取,这变相的等于多收,苹果表示这是不公平的,高通的专利只是基带上的,因为高通应该按照基带零部件价格来收取专利费。

这种收费模式也不光是高通,爱立信诺基亚也是采用的智能手机出厂价格的百分比进行专利费收取,当然也有像华为这样的拥有大量专利,可以进行专利交叉授权从而降低专利费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高通在全球遭到反垄断调查,为此高通也被罚款共计40亿美元,有趣的是,调查罚款结束后,高通开始降低自己的专利费。

苹果专利侵权,高通要求法院全面禁售苹果手机

高通终于让苹果吃到了“苦头”。

日前,高通公司对外发布声明称,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其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上述禁令,苹果公司应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禁止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相关产品型号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等在内共计七款苹果手机。

而对于上述临时禁令,苹果公司则声明称,当前销售的iPhone手机都预装iOS 12系统,该版本系统并不侵犯本案所涉及的两项专利技术,中国消费者仍可购买所有型号的 iPhone 产品。

很多人对“临时禁令何时生效以及在多大地区范围内生效”心有疑虑,此外,对于苹果公司声称预装IOS12系统版本不受禁售令影响感到不解。

那么,在国内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又该如何看待上述临时禁令呢?

纠纷不断:苹果公司诉高通垄断,高通诉苹果欠费侵权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因专利纷争引发的冲突,最早可追溯到2017年初。

2017年1月20日,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高通,指控高通公司垄断无线设备芯片市场,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专利授权行为让该公司损失10亿美元。

随后,苹果公司又先后在中国、英国等多地对高通提起诉讼。所涉内容多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专利许可相关。

2017年4月11日,高通开始采取反击策略,先是在美国反诉苹果公司,随后,因苹果公司代工厂停止缴纳专利许可费,又将富士康、仁宝等四家为苹果公司制造其在全球销售的iPhone 和iPad的代工厂诉至美国法院。

在都采取了一定的诉讼手段之后,双方之间的商业谈判进展似乎并不顺畅。

2017年10月,因高通公司迟迟未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苹果公司反而将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iPhone和iPad产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

2017年11月起,针对苹果公司涉嫌专利侵权,高通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全面反击,先后在北京、福州、青岛、南京、广州等多地法院,共计提起了不少于16件专利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高通仅有两件专利被判全部无效,苹果压力大

针对高通起诉苹果公司侵权的涉案专利,苹果公司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拒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十件高通涉案专利有了无效宣告审理结果,其中,六件被判有效,2件被判部分有效、部分无效,2件被判全部无效。

可以看到,高通涉案专利被判全部无效率仅20%,相当于近八成专利诉讼中,苹果公司都存在败诉的风险。

相关信息显示,高通公司被判有效的专利包括:“用于聚合和呈现与地理位置相关联的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用于无线网络混合定位的方法和设备”、“链接到无线装置上的应用程序的设备及方法”、“具有高密度的局部互连结构的电路及其制造方法”、“开关电池充电系统和方法”和“用于分析数字化音频流的低功率集成电路”。

高通发布的声明显示,在权利内容为“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和“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等两项被判有效的专利中,高通公司获得了法院诉中临时禁令支持。

可以说,在高通被判有效的涉案专利中,苹果公司可能败诉的承担侵权责任和被判禁售部分型号手机的风险或概率非常大。

因此,iPhone 6S、iPhone 6S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等在内共计七款涉案苹果手机型号,被判立即停止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也就可以理解了。

禁令效力:苹果公司相关涉案型号手机应立即停止销售

针对高通公司声明中的“诉中临时禁令”,可能是“行为保全”裁定,也可能是“先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如果是属于行为保全性质的裁定的话,苹果公司不服可以提起复议,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简单说,一旦高通公司声明中的“诉中临时禁令”属于裁定的话,那么,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苹果公司应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禁止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七款涉案型号手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如果是“先行判决”的话,因为属于一审判决,那么,苹果公司还可以提起上诉,待二审终审会才会正式生效。

苹果的官方声明中表示,中国消费者仍然可以在中国境内购买到所有型号的iPhone产品,并强调正在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按照我国法律,“诉中禁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并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意味着对于被列入禁售范围的iPhone相关型号产品,该禁售令已经生效,在此期间苹果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侵权产品都属违法。

至于苹果声称“iOS12”的软件版本不涉及侵犯高通专利的说法,需要指出的是,福州中院裁定针对的是产品型号,跟iOS版本无关。即便苹果之后可以绕开高通的专利,也需要首先向法院证明这一点,在此之前依旧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实际上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苹果就提出了这个意见,但是法院没有采纳而是依旧发布了禁令,说明法院是不支持苹果的“iOS12版本不侵犯高通专利”这个说法的。

可以说,当前国内正成为各类知识产权纷争解决的“优选地”,不仅是国内公司,包括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等在内众多国外公司也越来越多将它们的知识产权纷争放在中国解决。

一方面,这表明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认可,另一方面,国内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也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信赖和追捧。

因此,在国内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苹果公司因涉嫌侵犯高通专利权,被判“临时禁售”,势必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当然,对于横亘在苹果公司和高通公司之间旷日持久的专利纷争,或许也有望加速得以解决。

“高通和苹果”对峙,苹果手机因产权纠纷将可能要在中国停售了

本篇回答由“飞猪IP官网”网络上整理后提供:

12月10日,高通公司宣布,中国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了高通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要求苹果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专利,包括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的侵权行为。

高通方面在给本报记者的一份声明中表示,相关产品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所涉的两项专利之前已经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效。这次的禁令中,不包括苹果公司2018年9月刚刚推出的新机型iPhone XS、iPhone XS Max和iPhone XR。

高通执行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唐·罗森博格表示:“我们十分珍视与客户的关系,不倾向于通过诉讼向法院寻求支持,但我们也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坚信不疑。苹果公司一直从我们的知识产权中获益,但却拒绝为此向我们支付费用。这些法庭判决是对高通广泛的专利组合实力的进一步认可。”

据了解,该案所涉专利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在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记者了解到,诉中临时禁令,是法院为及时制止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的一种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