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7 月 25 日消息,据最高法网站,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攀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

小编了解到,《意见》提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严厉打击自媒体运营者借助舆论影响力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恶意诋毁商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法:支持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 信公 众号消息,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三是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强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运用,提升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四是通过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二)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一是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方式,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二是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三是切实贯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债务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四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因刑事案件无法推进审理、无法维护其民事权益的问题,《意见》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

(三)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为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缓解中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意见》在第四部分提出了三项具体的措施。一是将之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二是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欠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三是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意见》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二是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 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

(五)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意见》提出,要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 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如果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依法严肃追责,决不姑息。

(六)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采取执行a措施。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要考虑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流动性资金压力大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它的不利影响。对此,《意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采取查封措施时,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此外,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指导意见》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2.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市场主体涉诉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3.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弘扬契约精神,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采用格式条款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合同,未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与中小微企业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中小微企业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中小微企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应予支持;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4.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强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运用,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推动诉讼诚信建设,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

二、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5.公平公正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继续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推进在线诉讼模式,强化简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升诉讼便捷性,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诉讼成本。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保全成本,保障实现胜诉债权。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6.加大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 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中小微企业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获取特定技术过程中,合同相对方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改进的条件,或者不合理要求无偿、低价回购中小微企业所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查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相关条款或者合同无效。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商业秘密。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

7.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落实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切实贯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切实避免因刑事案件影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民事诉讼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9.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10.助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严格依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针对供应链金融交易中产生的费用,根据费用类型探索形成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合理限制交易费用,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积极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推动实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的精准“画像”,提高企业贷款可得性。

11.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四、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

12.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开展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

13.切实防止有关市场主体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微企业支付账款,中小微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或者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为办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对前述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五、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

15.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多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集中办理,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履行债务的“一揽子”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16.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 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

六、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17.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法及时纠正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 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的,依法严肃追责。

18.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 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19.依法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议价、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切实为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节省评估费用。发挥网络司法拍卖溢价率高、成本低的优势,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处置的,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0.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大公司们在互联网“圈地”,掌握流量、数据,如今,互联网公司不仅告别了“二选一”,也开启了“拆墙”运动。“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1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部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迫使平台内商家做出“二选一”选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二选一”问题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受访者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五成多受访者认为缺乏竞争会导致价格上涨。

“二选一”行为普遍影响消费选择

调查数据显示,84.56%的受访者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非常普遍或比较普遍;60.05%的受访者认为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平台“二选一”问题。

57.58%的受访者更希望同一品牌商品在多个不同平台销售,只有11.01%的受访者希望同一品牌在一家平台销售。关于希望同一商品在多个不同平台销售的原因,70.09%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在多个平台进行比货比价,59.69%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参加多个平台的促销活动,还有52.1%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在多个不同平台选择不同服务。

关于平台“二选一”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59.89%的受访者认为无法对同一商品跨平台比价,52.39%的受访者认为缺乏平台竞争会导致价格上涨,47.88%的受访者认为缺乏平台竞争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39.20%的受访者认为会导致消费者选择范围变小、不能货比三家,32.05%的受访者认为会导致促销优惠、会员积分等福利减少。

“二选一”侵犯选择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关于平台“二选一”问题的危害,79.9%的受访者认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61.89%的受访者认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51.10%的受访者认为会损害平台内商家利益,47.79%的受访者认为可能影响电商行业健康发展,44.9%的受访者认为会限制同类竞争平台发展,还有20.89%的受访者认为可能阻碍平台技术的创新发展。

调查结果还显示,62.10%的受访者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50.83%的受访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48.88%的受访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大多受访者认为平台“二选一”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

关于平台“二选一”问题存在的原因,71.29%受访者认为是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61.91%受访者认为是违法成本太低,同时有四成多受访者认为是违法手段隐蔽取证难(43.18%)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41.04%)。

2021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明显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平台“二选一”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关于如何解决平台“二选一”问题,71.79%受访者认为应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62.09%受访者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53.39%受访者认为应该加强企业自律,还有36.2%受访者认为应该交给市场解决。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解决平台“二选一”问题需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企业自律,只有少数受访者认为应该交给市场解决。

●消协观点

保持反垄断监管高压态势

为进一步规范平台“二选一”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结合本次互联网平台“二选一”问题调查结果提出四点建议:

平台企业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或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不能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损害平台内商家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做好现行法律法规衔接,进一步细化和健全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近年来,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不断完善,对规范治理平台“二选一”问题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将来还要在做好现行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针对性和提升监管科学性。

应保持反垄断监管高压态势,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应全面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等原则,加强平台经济监管,曝光典型案件,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需要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积极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共治格局。有关部门应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强化舆论监督,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与行业协会、平台型企业和市场化专业信用服务组织合作,积极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2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发展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现状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印发了反垄断指南。指南中明确指出,平台为互联网平台。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接下来,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将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走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2022中国互联网平台发展新格局

我国产业平台化发展取得成效,众多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正在快速崛起,重塑行业发展新格局。而对于产业数字化面临的痛点而言,成体系、成建制的产业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可能是范式选择之一。

产业互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的产物,是数字驱动的新经济产业生态。产业互联网的价值主要与企业“痛点”、产业“堵点”和经济“断点”相伴相生。

根据中研普华出版的《2021-2026年中国平台经济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发展前景预测研究报告》显示:

大公司们在互联网“圈地”,掌握流量、数据,以及由此带来的分发权和一切商业变现可能。但在中国互联网的嬗变、迭代中,阿里巴巴与腾讯形成了两条泾渭分明的河流,一边是围绕核心电商业务及衍生出的物流、支付等业务,并以此构建起庞大的帝国另一边则是覆盖社交、游戏等产品的时间熔炉。如今,两条河流走到了交汇点,互联网公司不仅告别了“二选一”,也开启了“拆墙”运动。

2021年11月29日,微信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落实“以安全为底线,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互联互通方案,在有关监管部门指导下,微信于即日起开始对外部链接管理措施进行更新。微信方面表示,在点对点聊天场景中可直接访问外部链接。

微信此举的背景是,“反垄断”如火如荼之际,工信部在7月启动了为期半年的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2021年9月1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称:“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工信部正在要求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问题,分步骤、分阶段解决。”

金融领域,去年初一行二会一局就联合约谈了腾讯、京东等13家网络平台。随着反垄断的深入,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也全面开启整改。

一边是整改深入,另一边个人征信等基础设施完善,百行、朴道、钱塘3家个人征信机构,将架起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等助贷机构在数据方面合规合作的桥梁。这也只是监管收紧的冰山一角。无论是支付、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贷款还是互联网保险,监管高压仍在继续。

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也不再是“法外之地”了。去年以来,互联网存贷款、征信、互联网保险等监管办法陆续出台,都剑指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此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内容和行为,包括引流和代销也被纳入监管。

欲了解平台经济行业发展详细分析,可点击中研普华《2021-2026年中国平台经济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发展前景预测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以行业为研究对象,并基于行业的现状,行业经济运行数据,行业供需现状,行业竞争格局,重点企业经营分析,行业产业链分析,市场集中度等现实指标,分析预测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3

1 月 14 日消息,据央视新闻,最高人民法院 14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了解到,《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意见》还提出,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