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制度,我国有56个民族,由于地域分布的差异,不同的民族在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水平上也有巨大差异,为了能让少数民族的学子也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我国教育部对少数民族实施高考加分政策,那么各省市高考加分政策是什么样的呢?具体详情,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制度

一、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

适用31省市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具体为(部分省市对加分分值有所调整,详见下文):

1、烈士子女( 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 10分)。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各省差异较大,因此不列入全国性加分政策讨论。除上述四加分政策外,各省市还有地方性加分政策。高考加分政策具体如何执行,以各省市考试院官方公布为准。

二、多省市取消少数民族加分

近年来,有的民族乡、民族村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还不到30%。 而且,由于各地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到的教育资源越来越好,与汉族学生趋于同等化。因此,已有多个省份官宣取消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1、安徽

自2022年起,安徽省保留四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021年符合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条件的高考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具体加分政策如下:

4项全国性加分政策;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 。

2、江西

自2023年起,江西省保留四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经省政府批准的民族乡(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

按法定程序批准且经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的民族村(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民族村)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调整实行3年过渡期,即2020-2022年过渡期内加5分不变,2021年江西高考依然保留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加分政策如下:

4项全国性加分政策(其中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

经省政府批准的民族乡(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且经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的民族村(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

3、辽宁

自2023年起,辽宁省保留三项全国性加分项目,调整1项全国性、1项地方性加分项目分值,取消3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从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喀左、阜新、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从 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 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从2026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

2023年起取消“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增加5分的政策;取消 获得省级、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市属高校增加5分的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调整实行3年过渡期,即2020-2022年过渡期内加5分不变,2021年辽宁高考加分政策与2020年相同,即:

保留4项全国性加分政策(其中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

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喀左、阜新、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获得省级、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市属高校增加5分。

4、天津

自2023年起,天津市保留四项全国性加分项目,调整1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分值,取消少数民族加分:

2023年起,“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的政策调整为,在本市所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23年起,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 分值调整为5分

2021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与2020年相同,即:

4项全国性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

三、全国各省市高考加分政策盘点

除上述四省市外,其余省市2020年高考加分政策如下,供各位考生及家长参考(2021年高考加分政策以各省市考试院公布为准):

1、福建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其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分值为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分值为10分)

2、 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聚居地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

2、北京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3、上海

4、河北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 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 分 (须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

3、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增加10 分,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河北省高校在省内招生,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河南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 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 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江苏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3、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 投档。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 投档;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 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高校,录取时可加3分 投档。

7、浙江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其中,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分分值为5分);

2、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增加5分;

3、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浙江省所属高校,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3分 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重庆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2、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安民警子女,录取时可加5分 投档( 从2023年普通高考开始,取消此加分项目 ,改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重庆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10分 (报考艺术、体育类加5分 )投档。

*从2023年普通高考开始,考生高中阶段必须在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具有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在户籍所在区县中学连续三年实际就读。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 (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 )投档。

5、烈士子女录取时 加20分 ( 报考艺术、体育类加10分 )投档。

9、四川

1、烈士子女、退役军人 加20分 ;

2、甘孜州、 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荣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高校) 加25分 ,其他高校 加50分 ;其中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 加10分 ,其他高校 加25分 。

3、攀枝花市东区、 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 加 10分 ,其他高校 加25 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 加 5分,其他高校 加 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加 10分。

10、湖北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 加10分 。

11、山西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12、山东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13、陕西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其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分分值为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分值为10分)。

14、吉林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其中,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

2、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朝鲜族考生,伊通满族自治县的满族考生,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的蒙古族考生),加5分。

3、公安烈士子女,加20分。

4、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 37号)要求,“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5、2019年9月30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应届少数民族考生,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加5分,并只面向吉林省所属高校投档使用。2023年起取消该加分项目。其他申报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可以享受少数民旅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不加分。

15、黑龙江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其中,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分分值为 5分);

2、 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 加10分 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 加5分 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 加5分 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6、贵州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 少数民族考生。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加10分 ; 其它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加20分;

3、 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加10分 。

4、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 加10分 ;被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 加5分 。

17、海南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其中,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为3分);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儋州市的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且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并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加15分;

3、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5分 (2023年起取消该加分政策);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满五年(引进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及其子女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且在这些地区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 考的汉族考生, 加3分 ( 2023年起取消该加分政策 ) ;

5、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 加6分 。

6、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农村人口独生子女, 加3 分 。

18、湖南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 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 加20分 。

3、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 加5分 ; 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 加10分 ;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 加5分 。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19、甘肃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 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 加20分 ;

3、 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 加10分 ;

4、 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出生的甘肃省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 加5分 。

20、广西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少数民族: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20分 ;

2)“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加10分 ;

3)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 加7分 ;

4)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加5分 。

3、 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加10分 。

4、“8个边境县”考生,加20分;自治县、山区县考生, 加 20 分 ;22个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考生, 加10分 。

21、广东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 加5分 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2、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普通高校民族班、预科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划线;报考其他专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 加 5分 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 加5分 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 加20分 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5、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照公政治〔 2018 〕27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 2019 〕3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新疆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 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经审核符合“南疆单列计划”报考条件的,增加10分投档;

3、报考普通类及单列类招生计划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增加15分投档;报考民语言类招生计划中前述11个民族之外的各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档。报考普通类和双语类招生计划的回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

23、西藏

1、 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5、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7、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8、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9、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

24、宁夏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 除回族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加10分,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 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和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完成(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5、青海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此项加分适用省内外所有高校。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20分投档。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档,累计加分为35分。

4、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6、内蒙古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分值为10分;

2、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加10分;

3、2003年、2004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子女考生,加10分。此加分项目仅适用于自治区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27、云南

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报考体育类不得加分):

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②获得云南省招委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的,参加省招生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的测试,并经省体育局审核认定达到二级运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

3、云南省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在内地的考生加分10分;

4、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加分10分;

5、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者加分15分;

6、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20分。汉族考生加分20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10分;

7、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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