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 赵西娅报道)今年,我区将进一步落实技工院校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享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这意味着,学历不再是求职唯一的“敲门砖”。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印发《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专业教师及毕业生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 促进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提出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用人单位招聘,按照大专和本科学历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这是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通知》明确,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按照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发布招聘信息,在发布用人单位招聘公告时,要进行严格审核,申报技术模块中须增设技工院校专业选项,切实维护、保障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用人单位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
同时,要在技工院校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双向推送机制,搭建供需就业平台,帮助学生精准就业。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公务员招聘、应征入伍、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和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当地就业的,参照高等院校毕业生待遇享受社保补贴等政策;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当地就业的,享受配偶子女随迁、落户、就业、医疗等方面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摇篮,但长期以来技工院校的毕业生享受相应学历待遇落实上还不到位。”自治区技工教育指导中心主任乔鹏程说,随着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新型、技能型、实用型人才愈发重要,新政出台后,将进一步打破学历门槛,确保起点公平,尊重技能人才。
技师享受什么待遇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
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5]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23.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号)文件中“高级技师、技师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4.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 被聘任的技师,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5.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
最近全国大中型城市对技师与高级技师实行了政府补贴,珠海市给高级技师补贴2500元,深圳市和广州市补贴800元,杭州市1200元,沈阳市补贴1000元,我本人认为要激励大家学技术,必须解决技师和高级技师职称定位问题,解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从工资待遇,人事制度,退休待遇,社会地位等下功夫,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解决全国高级技能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
预备技师证真的可以享受本科待遇吗?
是的。
根据鲁办发〔2019]9号文件规定,技工院校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考试、企事业单位招聘、“三支一扶”招募、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关待遇。
发放办法
(一)预备技师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预备技师证书的印制、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具体负责预备技师证书的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向我部申领。
(二)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本院校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人数及证书需求数量,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本省(区、市)预备技师证书需求数量后,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提出本省(区、市)当年度空白证书申领计划,并按规定填写《预备技师证书申领审核表》(附后)。
高技的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学历待遇
根据中共XX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六届市党代表开展基层走访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们于近期走访了近几年毕业于我院的部分高技生,了解了他们的就业状况,听取了他们对加快技工教育发展的意见建议。在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中,反映最为普遍和强烈的是高技“大专”学历不被认可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严重制约技工院校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就此问题,结合国家和省近几年出台的有关加快技工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作一些思考,供有关部门参考借鉴。
一、目前已出台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主要政策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号)文件要求,“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
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号)文件明确,“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
3、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粤发〔****〕**号)明确,“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号)明确提出:“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积极探索在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等要求。
二、现有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落实现状及反思
1、现状
尽管国家和省出台了“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等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的政策文件,技工院校为吸引更多的高中毕业生接受技能教育,针对学生关心的学历、升学、就业等方面问题,围绕已出台的这些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的政策也进行了宣传,特别是高技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待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技师毕业生到部队、到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然而,学生毕业后这些政策落实起来较困难。如,高中毕业后就读XX市技师学院金融与商务管理专业的赵某,于****年取得“高技”学历,在当年报名参加省某市公务员考试时,结果因人事部门不承认其大专学历,结果未能报名。后来赵某想参加专升本考试提升学历,但有关培训单位以在教育部门的网站上查不到其毕业证书为由拒绝其报名。赵某的遇遭只是高技生“学历”待遇遭遇的一个缩影。目前,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在公务员招考报名方面:政策虽说高技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待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目前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凡进必考”,高技生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本没门,因为人事部门不承认其大专文化程度,公务员考试报名在报名时就卡住了。目前我省只有深圳市已放开对高技生报考公务员的限制,其他地方暂时仍未开开启“绿灯”(除招录基层公务员外)。
(2)在学历提升报名方面:政策虽说“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可是在“专升本”成人高考报名时,根本没有和教育系统同类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在政策上没有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因为不承认其大专文化程度,专升本报名考试招生部门又卡住了。
2、反思
(1)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年,就明确,“技师学院就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劳社部发[****]**号),技师学院的设立对照地方高职院校的建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评估认定。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就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再说,他们也只是求得一个报名资格参加考试而已,不是要求直接录取公务员或事业人员。他们只是求得一个起点上的公平,能报上名,能不能考上,他不会怪任何组织。
(2)《公务员法》第**条在公务员应当具备条件中,对学历要求也只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更没有规定:文化程度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颁发。以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是由劳动部(人社部)电子注册的,不是教育部注册的,教育部门不认可,就否认“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否认“技师学院全日制高技毕业是大专文化程度”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三、对进一步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的建议
为进一步转变社会的教育观念,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形成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人才结构,基于上述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可操作性出发,我们对进一步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提出一些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1、人事部门承认全日制的高技毕业生、技师毕业生与大专生、本科生同等学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可以下发通知,明确口径:在相关的人事资料档案材料的填写中,“文化程度”这一栏,对高技毕业生、技师毕业生,可以填定“高技大专”、 “技师本科”。允许这样填写,技工院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会自然参照大专生、或本科生。参加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也就可以按大专、本科的同等学历进报名,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就会落到实处。
2、人事部门明确国家公务员、事业人员等招考中高技毕业生同高职生、技师毕业生同本科生一样报名。人事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给高技毕业生、技师毕业生他们一个起点上的公平,明确国家各类招考中高技毕业生同高职生、技师毕业生同本科生一样报名。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新增劳动力接受技能教育,同时也鼓励技工院校学生知识和技能有机结合,向高素质劳动者目标而努力。同时,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一定会有一批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走进公务员队伍中来,对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优化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3、教育部门明确高技生报考专升本、技师生报考专业硕士的报名资格。《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第**条也明确提出“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办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国家《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有参加各级高等教育报名入学考试的权利。
教育部门作为负责各类教育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落实《纲要》精神,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主管的技能教育毕业生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作出制度的安排。明确高技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技师生可以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事实上,专业硕士学位多数都是工程技术类的,不是学术硕士研究生类的,技师生在工程技术领域的一线工作,不仅应该给他们报名资格,而且还应该出台专门政策向他们倾斜,这样才有利于专业硕士的培养、有利于我国工程技术的跨越式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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