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汽车保险理赔基本原则有哪些

车险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赔偿过程中,特别是在调查汽车事故的过程中,需要提出应有的要求,坚持一定的原则。

(1)树立为被保险人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整个理赔过程中,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赔偿功能。汽车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由保险人焦虑,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的修理,保证车辆原有的技术性能基本恢复,使其尽快投入生产经营。及时办理赔偿案件并支付赔偿金,确保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含个体运输户)持续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活稳定。

在现场勘查、事故车辆修理、损害认定和赔偿案件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严格遵循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灵活处理,做到各方满意。

(2)遵守合同,信守承诺,依法办事。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因此,保险人在处理赔偿案件时,必须强化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条款和条件行事,并支付赔偿金,按照赔偿标准和规定支付足够的赔偿金;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得过度赔偿,同时告知被保险人真相,在拒绝赔偿部分强调事实和证据。

我们应该依法办事,遵守合同,诚实守信。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声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三)坚决贯彻理赔“八字”原则。

“主动、快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高质量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1)主动性:即要求保险理赔人积极主动地调查、了解、勘察事故现场,掌握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确定保险责任。

(2)及时性:是指要求保险理赔人员迅速调查确定损失,不要拖延,密切关注理赔情况,准确核对理赔情况,快速编制理赔计算文件,快速审核批准,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理赔。

(3)准确:是指从勘察、定损、赔偿计算等一切都要准确,赔偿好,不过度赔偿,不发生费用。

(4)合理性:是指在理赔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条款。很多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性质,尤其是在确定事故车辆损坏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事故车辆的维修方案。

吉林市汽车保险理赔手续是什么

汽车保险理赔程序如下:

1.报案

一般保险公司被要求在48小时内报告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报案;

(2)后台收到报告后,要求客户立即填写《业务风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告由后台填写);

(3)后台应立即核对保险单复印件和复印单,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复印保险单、保险单复印件和明细表。核对保费收费并让财务人员确认保费收据副本上的签名(商业和统计协会)(特殊付款必须附有协议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将在保险有效期内或事故发生前支付专项费用,并要求客户填写《事故案例查询表》,并立案(如果是电话或传真报案的,由审查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写好案号;(5)出具索赔文件。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出具相关理赔文件,告知理赔程序和方式(检查人员负责电话或传真报案);

(5)、通知检查人员,报告损失和危险位置。

上述工作将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2.调查并确定损坏情况

(1)检查人员应在接到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检查工作(其他地方受损物的检查可由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文件;

(3)指导客户填写相关索赔文件。

3.签收并审核索赔文件

(1)营业部和各保险分公司的后台工作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理赔文件进行审核,对手续不全的客户需要赔付的文件进行说明,然后返还给客户。对于单据齐全的索赔,黄色复印件在《保险报告(索赔)》(一式两份)上签字后退还被保险人;

(2).整理文件和储存材料后,提交给财产和意外伤害部赔偿处。

4.调整审查

(1)核赔部代理人收到后台交来的资料后,对文件齐全的交接书进行审核签字;

(2)所有赔偿案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提交核赔部门负责人审查。

5.同意

(1)财产和意外伤害部权限内的索赔应提交给负责索赔的经理审批;

(2)逐级上报财产意外险部门的权限。

6.付款结算

(1)核赔科经理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偿案号发送,并将赔偿收据及计算提交财政拨款;

(2)财务部门确认付款后,除了付款收据和计算的红色副本外,其余都将被检索。

汽车保险的原则有哪些

汽车保险的原则

汽车保险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即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准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通过保险法的具体规定来实现的,而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

一、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遵循这一原则,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二)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讲即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它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由于保险人面对广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为限,即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除此之外,投保人不承担任何告诉、告知义务。

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等。

(二)履行说明义务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由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与否的选择,通常投保人又缺乏保险知识和经验,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

(三)履行保证义务

这里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因此,这也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保险上的保证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即以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故为明示。如机动车辆保险中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做好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等条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保证,对投保人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力。另一种是默示保证,即这种保证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不出现,往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或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为准则,并将此视作投保人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故为默示。如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外出时应该关闭门窗,但这是一般常识下应该做的行为,这种社会公认的常识,即构成默示保证,也成为保险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础,所以,因被保险人没有关闭门窗而招致的失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弃权和禁止抗辩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所谓禁止抗辩,与弃权有紧密联系,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

三、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财产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3个要素:

(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二)人身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以《保险法》第52条规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

(2)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

(3)构成保险利益的是经济利害关系。

经济利害关系虽然无法用金钱估算,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约定保额来确定。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已无关紧要。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四、损失赔偿原则

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赔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即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构成保险人赔偿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2)赔偿额应当等于实际损失额。按照民事行为的准则,赔偿应当和损失等量,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上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只能是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金额。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应当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3)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据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危险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就赔偿或给付。在实际生活中,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单因比较简单,多因则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多因同时发生。若同时发生的都是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责任;若其中既有保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2)多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灾害事故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以最近的(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若其属于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但后果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结果、合理连续或自然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

(3)多因间断发生。即后因与前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彼此独立。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因大致相同,即保险人视各种独立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决定是否赔付。



































































































汽车保险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

二、购买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三、购买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可以购买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大,可以投保乘客险。

四、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交通事故伴随汽车损坏,维修费也是不小的数目。

五、其它险种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性购买。比如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险种,相对前四项风险,对家庭幸福和财产的影响不及前四项风险严重,应该在保证前面四大原则满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险种。

扩展资料:

车险购买注意事项

一、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汽车保险的时候要避免重复投保,,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了一个险种,涉及到赔款问题也不会得到超额的赔偿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人民网-车险如何买划算?三搭配哪种适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