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个服务业试用期三个月,看能力可提早结束试用期。

薪水:底薪20000 全勤2000
时数:09:00~17:00(供中餐,老闆煮什幺就吃什幺。)
月休:4日
无劳健保。
员工数:5人以下(老闆 员工)
这样是合理(合法)的吗?


2.当月销卡量达到2000张时,公司发放底薪3500元,没有提成.

网友评论:

无劳健保这一项就违法了吧~虽然违法也要有人去检举就是了

5人以下的公司不须强制投劳保(雇主虽然不必做"投保"动作,但仍须给付劳保负担额,再由员工自行投保).
       但不管受雇人数多寡,都一定得投保健保及参加就业保险及提缴劳工退休金.而雇主如果帮员工加劳保,就同时取得就业保险被保险人身分,不用再另行参加就业保险.
       雇主如果没有帮员工加就业保险,除了被核处应负担就保保险费的10倍罚锾,劳工若因此无法请领相关就保给付(包括失业给付、提早就业奖助津贴、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等),雇主还要赔偿劳工.

看起来如果是正式聘任,应该是不符合劳基法吧!不过试用期是不是有一些例外规定,这个我就比较不清楚了@@

光看那个薪资就已经低于最低基本薪资23100元了
你说这样算不算违法

是否全职?月薪制?是否为低于4人的公司?
不然依上述是违法没错,不过这种工作,干嘛去做呢?没什幺好讨论的呀

其实不合理也不合法,比最低薪资还少,以前曾做过一年的网咖大夜,也是没劳健保,月休4天,而薪水才给两万一,因为是大夜的关係,有多一千的贴补,也只比做早中班的人多那一千块而已,后来做久之后,一些客人都会劝我乾脆换工作,因为没保障,薪资又很少..

没人检举也不会罚
台湾就是虾
想做需要做的人也不会检举
想做需要做的人检举也没得做

如果临时找不到其他适合的工作的话,就暂时工作看看,离职前自行蒐证了再去检举。

没有投保健保就是不合法,但是有些小本生意在台湾是常态,很多小公司都没保劳健保。

看他低于最低基本薪资23100元就不符合劳基法了~
可以检举吧~

虽然是试用期,最长定为三个月。
但是违法就是违法。
提告去吧。

没有所谓试用期好吗

薪水部分违法  劳健保也违法

公司没满五人不强制保"劳保" 所以是看员工需不需要   "健保"不管几人 公司都要帮你保的

没有所谓公司人少不用保

工昨时间也是违法 现在就是周休二日 除非他有给4天加班费

不过应该没有给吧 毕竟都说月休4天了



钱的部分 就违法了 不到标準的23100...
再来休假有问题吧....
月休4天 剩下的呢? 算加班 还是做功德?
至于 没劳健保 有规定5人以下 可以不用~~但至少也要补贴吧...
要跑业务 又不给劳健保....这样挺危险的吧...

如果是试用期还是要有劳健保的
薪资低成这样还没有劳健保我根本不会接受
如果有40K没有劳健保
要你自己找公会
那还说得过去

只要低于劳基法的基本薪资23,100元、时薪新台币150元
就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工局申诉

试用期的话就不懂..
但光是没有劳健保 老闆就要被告死了

说道合不合法一看就不合法...但在台湾这样的不少看你自己能不能接受

一看就知道是不合法了 薪水不到 没有劳健保 月休也不足

当然是不合法啊
最低薪资就过不去了不是吗

实际收入低于最低薪资,也没有帮员工投保健保,这摆明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