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有着相同经历的人,才能彼此达成“感同身受”的状态,而如果双方完全处于不同的地位、走过的路不同,或者价值观没有几处重合,要感同身受根本不可能。

就像一些司法案例中的受害者与施害者,若是施害者能够理解受害者内心的恐惧与之共情的话,又怎么会做出伤害他人之举,有的施害者事后还能为自己的罪行忏悔道歉,但有的施害者却从不觉得自己错,因为他的世界观里都没有对错之分,只有自我的欲望,我想要的即是对的。

李某忠就属于后者,1956年出生于成都的他,自小便在父母的宠溺之下长大,李家父母都是没什么文化的普通农民,因为只有这一个儿子,非常重视,即使家里穷也尽可能满足他的所有要求,这就导致李某忠养成了好吃懒做又唯我独尊的性格。

念完了小学后,李某忠就没有继续读书了,因为懒,他不愿意去干任何辛苦的活儿,整天就在村里头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父母说他几句,反而会被他狠狠骂回去,于是李家老两口想着或许给儿子找门亲事就能让他心定下来、然后懂得家庭责任开始改过向上。

不得不说这样的想法实在传统又天真,像李某忠这样的人,谁嫁给他都是遭罪,李家老两口给儿子找了个媳妇廖某,廖某没进门前还以为李某忠有多好呢,进了门才发现这人简直太混账。

他不仅不事生产不管家里的经济生计,看她忙来忙去,从不帮上一点儿,还经常动手打他母亲,廖某作为妻子,也总是遭到李某忠的家暴。

有一次,廖某种下的麦子刚熟,李某忠就拿去全卖了钱自己花了,闹得自家连一点口粮都不剩,又有一次,李某忠喝了酒大发脾气,拽过妻子廖某就开始拳打脚踢,打得廖某身上一块好肉也无,还将她扔进了沼气池。

起初,想到自己和李某忠已经有了女儿玲玲,廖某一直默默忍受着,可到后面李某忠越来越过分,她终于再也忍不下去,起诉离了婚。

他们的女儿玲玲被判跟着李某忠生活,廖某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这竟是玲玲人生最大噩梦的开始。

李某忠因为家暴离婚,不管是他所在的村还是邻村,但凡有女儿的人家知道他那副德行都不肯将女儿嫁给他,当然更没有女孩主动喜欢他说要做他妻子了,但李某忠又是色中饿鬼,发现自己根本没法骗其他女人没法过夫妻生活后,他竟将魔爪伸向了自己的女儿玲玲(化名)。

玲玲当时才9岁大,完全不通人事,哪里知道父亲心里打的主意,她只知道自从父母离了婚,母亲外出打工了,自己的生活就格外地难过起来,父亲脾气很差,动不动就冲爷爷奶奶发火,而且还会拿着木棒打他们,本来她是跟奶奶睡的,有一次父亲把奶奶的床砍掉了,叫她过去跟自己睡。

玲玲不知道父亲想什么,李某忠却知道自己想做什么。为了掩饰自己的犯罪,他特意把卧室的窗户给钉死,随后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李某忠便露出了真面目,睡梦中的玲玲感觉到很不舒服,她虽然不明白李某忠当时在对自己实施侵犯,但她隐隐约约觉得这样的事不好。

而李某忠认为女儿年纪还小,自己不管怎么做她都不知道要反抗,也不敢反抗,于是有了一回后他便越来越肆无忌惮,可没多久他的父亲李大爷发现了儿子做的荒唐事,气得大骂他没有廉耻,没想到李某忠不觉得自己错了,还认为父亲多管闲事,竟将父亲的拇指砍了下来。

李某忠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但李大爷也不懂法,他只顾着为自己儿子的不孝而伤心,没多久就疯了,自尽身亡。父亲的含恨离世、村民们的指责依然没能让李某忠有任何良心发现,他继续着自己的禽兽行径,当玲玲长到15岁,她终于知道了父亲对自己做的是什么事,她不愿意再忍受。

可李某忠拿着刀威胁她说不从就杀了她和她的妈妈,玲玲被吓哭了,头部真被李某忠砍了一刀后更是不敢再有任何反抗,玲玲的妈妈廖某因为不常在女儿身边起初没发现不对,可当玲玲17岁那年,廖某察觉女儿好几个月不问她要钱买卫生用品,心中起疑,问女儿怎么回事。

玲玲终于崩溃,哭着告诉了母亲自己这些年遭受过的折磨,还说自己已经怀孕。

廖某一听也要崩溃了,她当成宝贝的女儿居然被李某忠这个人渣如此伤害,他不配为人子不配为人丈夫,更不配做父亲,在得知李某忠为了让孩子落掉居然拿棍子打玲玲肚子后,廖某觉得不能再让女儿留在李某忠身边,她想到了带女儿一起寻死。

好在,有好心人救下了她们母女,又给她们指了一条明路,那就是报警,让李某忠受到他应有的惩罚。警方接到报案立即将李某忠带走调查,起初李某忠还一个劲为自己开脱,狡辩不停,可证据都摆在面前,他根本辩无可辩,因涉嫌QJ罪李某忠也被提起了公诉。

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李某忠的情形比一般QJ犯罪要恶劣得多了,玲玲初次遭到其侵犯时还是幼女,且这些年李某忠多次对其实施QJ行为,双方还有父女血缘之亲,不仅为法律所不容也严重败坏社会伦理道德。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还有“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能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对方自愿就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如果有这类行为又属于违背对方意志实施QJ,则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0年李某忠因犯QJ罪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都说父爱如山,像李某忠这样的人哪有半点配得上“父亲”这两个字,这样的人伦悲剧,给作为受害者的玲玲带去的可能是一辈子也无法治愈的严重精神伤害,他不配做监护人自然也不配得到孩子的赡养。